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又名乔X),女,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朱某甲、朱某乙,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禹刑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6月,被告人杨某借深灰色夏普牌手某电脑一部及许昌大酒店金卡一张。不久,杨某借用的电脑、金卡及手某等物丢失(杨某没有报案),杨某托人问与本人合租房屋的武XX是否知道自己丢失财物的下落。同年7月29日,由吴XX提议,被告人杨某伙同吴XX、李X、李晓X闯入武XX房间,杨某持刀蒙住武XX眼睛,并问武XX电脑的下落,武XX否认偷电脑的事实,杨某对武XX实施殴打,并追问武XX戒指的下落。李晓X将找到的200元现金递给了吴XX,吴XX用刀将武XX脖子上的金佛绳子割断。因未找到所丢失的东西,伙人将武XX手某捆绑后逃离现场。武XX丢失的物品有一部手某、一块手某、两枚戒指、一个金佛,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6元。现赃物无法追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向本院追退赃物折价款3826元,请求法院将该款退还被害人。

另查得,从吴XX家中搜出的电脑、手某、金卡等物系杨某所称丢失的物品。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XX与杨某具有合谋以丢失物品为由实施抢劫的动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禹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杨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不构成抢劫罪,应以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原判量刑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杨某在自己财物丢失后,没有证据证明系被害人武XX所为情况下,经吴XX提议后,伙同李X、李晓X、吴XX闯入武XX房间,持刀威胁武XX,武XX否认偷电脑的事实,上诉人杨某对武XX实施殴打,同时追问武XX戒指的下落。因未找到所丢失的东西,劫取武XX的财物,将武XX手某捆绑后逃离现场。武XX丢失的物品有一部手某、一块手某、两枚戒指、一个金佛。被害人对被劫财物的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另有李晓X、吴XX对劫取财物事实的证明。上诉人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某、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系自首等,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在自己财物丢失情况下,没有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救济,而是在没有证据证明系武XX所为的情况下,经吴XX提议后,伙同李X、李晓X、吴XX闯入武XX房间,持刀威胁、殴打武XX。在没有查到本人丢失物品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某劫取武XX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系主犯。上诉人杨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杨某主动将赃物折价款全部退交法院,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小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代理审判员张利耸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靖(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