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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窝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1年2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2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9日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1年6月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窝藏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5月30日,被告人祝某明知蔡xx是公安机关网上逃犯的情况下,将蔡xx窝藏于自己家中,并提供物质帮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祝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祝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祝某接到蔡xx的电话说要来其家居住,后蔡xx来到祝某家中。蔡xx告诉了祝某因为自己参与殴打王xx的事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随后祝某让蔡xx居住于自己家中。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蔡xx到上八里镇X区一农家院躲避公安机关抓捕期间,祝某为蔡xx送去两箱矿泉水。后祝某为帮助蔡xx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先后两次让蔡xx在自己家中居住。2011年5月底蔡xx离开祝某家。2011年6月6日蔡xx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于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百泉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祝某出生于X年X月X日;2、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缓刑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祝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3、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蔡xx因涉嫌参与多起聚众斗殴案件,于2011年4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拘在逃;4、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证实蔡xx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8日被移送审查起诉;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的一天,蔡xx给其打电话后,其就把蔡xx安排到关山景区一农家院,蔡xx在关山住了两三天。在此期间,其和祝某一起把两箱矿泉水送到了关山蔡xx住处,其不知道蔡xx是在逃犯;5、证人蔡xx证言,证实蔡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得知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进行抓捕,就去了祝某家,将被公安机关抓捕的事告诉了祝某,在祝某家住了一夜后,其让张某安排去关山景区住了几天,在关山期间祝某和张某给其送过两箱矿泉水。从关山回来后其又在祝某家住了一两天。2011年5月28日其从九莲山回来后又住到祝某家,2011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6、被告人祝某供述,供述了2011年4月底的一天凌晨四点钟,蔡xx到了其家,其得知蔡xx被公安机关通缉了,事情还比较严重,蔡xx在其家呆了一天后去了桂林。从桂林回来后又在其家住了两三天,没有出门。两三天后,蔡xx又去关山景区住了,中间,其买了两箱矿泉水和张某一起给蔡xx送到了关山。蔡xx从关山回来后就走了。蔡xx在其家住的时间总共有一个星期左右。其让蔡xx在家住的原因是两人关系不错,想帮他躲几天。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能充分证明本院查明之事实,并且庭审中被告人祝某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被告人祝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1)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一年”部分;被告人祝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予以合并,合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3年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恒

审判员孙居芳

审判员王某亮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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