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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四十一岁。

被告程某,男,四十六岁。

原告董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董某、被告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2009年4月21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程某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1月21日原告经检查患乳腺癌,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不闻不问,对原告带去的孩子也不管不问,还闹着和原告离婚,现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承担其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的一半共x元。庭审后,原告董某向本院提出只要与被告程某离婚,不要求程某支付医疗费等任何费用的请求。

被告程某辩称,原告董某住院后自己对原告进行了照顾并拿出了部分医疗费。同意和董某离婚,但要求原告董某归还其给原告董某共同购买现董某居住的房子的购买款x元的一半x元,否则不同意和董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1日经人介绍原告董某与被告程某结婚。结婚时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董某已有自己的子女三个,被告程某有自己的两个孩子,婚后因双方子女的抚养及其他琐事二人经常生气、争吵。2010年11月22日原告董某患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乳腺癌,经手术治疗,于2010年12月24日出院。2011年春节后,原、被告二人矛盾激化,原告董某从被告程某家将家具拉走搬回袁楼娘家居住。至今二人仍分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程某二人均系再婚,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后已分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原告董某归还购房款x元,被告没有未提交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某将来如有证据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董某与被告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庆霞

审判员于红

人民陪审员李春强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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