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胜利油田中胜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南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富亭,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财政局,住所地:东营市X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岚,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东营市财政信用投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被告东营市财政局欠原告胜利油田中胜实业集团公司货款82万元,于2002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洪武
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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