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乙、曹某与杨某、郑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女。

原告曹某,男。

被告杨某,男。

被告郑某,女。

原告王某乙、曹某与被告杨某、郑某返还房屋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乙、曹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曹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也系夫妻关系,原告二人与两被告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两被告将位于南阳市X路X号X幢X单元X层X号的共有房产卖于原告(房权证号(略)),两被告于2011年3月6日以前将该房的钥匙、水某、物业等各项费用结清清单,交付乙方。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7月21日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完成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自2011年3月6日起,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腾房,被告却拒不腾房。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从南阳市X路X号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中搬出。2、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的情况属实,原告确实催过我们腾房,但催的方法不当。

被告郑某法定期间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收条一张。证实房款已付被告15万元。

2、房屋买卖协议。证实原被告双方协议买卖房屋的情况。

3、公证书一份。证实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公证。

4、宛市房权证第(略)-X号。证实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乙,曹某。

5、土地证一份。

6、租房协议一份。

被告杨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郑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

被告杨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原告王某乙、曹某作为买方,被告杨某、郑某作为卖方,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内容如下:“甲方(卖方):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号码:(略)。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乙方(买方):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

甲方有住房一套,位于南阳市X区东关办事处仲景路X号X幢X单元lX室,产权证号:宛市房权证字第(略),共有权证号:宛市房共字第(略)-l号;土地证号:宛市土国用(2009)第x号。现甲方将上述房产卖给乙方,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该房产经双方协商,售价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元整(含自建房两间,分体空调一台,窗体空调一台),协议签订后乙方先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同时将该房的产权证、土地证交给乙方;下余款项在二0一一年三月六日以前再一次付清,甲方将该房钥匙、水某、物业等各项费用结清清单,交付乙方。二、甲方保证该房无任何纠纷,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三、在该房办理产权证、土地证过户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无条件协助办理。四、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以前所发生一切纠纷及费用,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以后发生的一切纠纷及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的意外风险自交房之日起转移。五、协议签订后,双方永不反悔,如反悔,由反悔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双方签字、按指印生效。甲方:杨某郑某乙方:王某乙”。同日,原被告双方到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对该房屋买卖协议进行了公证,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出具了(2011)南智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王某乙、曹某向被告支付x元买房款,被告杨某、郑某写了收条。到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原告方催促被告腾房,向被告支付下余房款,被告没有腾房。2011年7月21日,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为原告王某乙、曹某颁发了宛市房权证字第(略)-X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乙、曹某。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2011年7月25日双方签订租房协议,内容为:“甲方:出租方王某乙乙方:租房方杨某经双方充分协商,将位于仲景路X路局家属院一楼租给杨某(租房人),以每月500元的租金(伍佰元整)租住,从3月6日起住到8月8日至,租金为2500元整(贰仟伍佰元整)到期乙方自动搬出,否则甲方换锁,或收回自己的房子。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甲方:王某乙乙方:杨某2011、7月25日。”租房协议到期后,被告仍未腾房,故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与2011年1月14日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经公证机关公证,原告方已支付15万元的房款,2011年7月21日,南阳市房产管理局为原告王某乙、曹某颁发了宛市房权证字第(略)-X号房屋所有权证,故原告要求被告从南阳市X路X号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中搬出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011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租房协议,将原告所属房屋租给被告居住,约定每月房租500元,被告在租约到期后,应当支付原告房租2500元。租约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腾房,应参照约定的房租标准赔偿原告2011年8月9日至2011年10月底的损失1500元,共计4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某、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南阳市X路X号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中腾出,将该房产交付原告王某乙、曹某。

二、限被告杨某、郑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乙、曹某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某、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显

审判员刘琳波

代理审判员李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郭凤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