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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乙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民事调解,本案延期审理一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乙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2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韩某乙酒后在邓州市X路北“××”歌厅,无故用拳头将张某打伤,后又用刀将丁某、常某扎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丁某、常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赔偿到位。

二、2010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韩某乙伙同孙××、杨××(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邓州市X路“×××”歌厅,无故殴打在此消费的潘某×、潘某×、潘某×等人,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潘某×之损伤构成轻伤,潘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韩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2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韩某乙酒后在邓州市X路北“××”歌厅,无故用拳头将张某打伤,后又持刀将丁某、常某扎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丁某、常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已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害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某乙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和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韩某乙亲属赔偿常某、丁某、张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x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3、被害人张某、丁某、常某陈述了2010年7月26日晚在“××”歌厅与韩某乙等人唱歌时被韩某乙殴打致伤的经过。其陈述相互印证。4、被告人韩某乙供述了那天晚上酒后无故殴打张某等人,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扎伤丁某、常某的事实。其供述作案时间、地某、经过等情节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5、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丁某、常某之损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另有报案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0年5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韩某乙伙同孙××、杨××(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邓州市X路“×××”歌厅,无故殴打在此消费的潘某×、潘某×、潘某×等人。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潘某×、潘某×之损伤构成轻伤,潘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诉讼过程中,经本院调解,韩某乙亲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被害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孙××、杨××已被本院判刑。2、调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乙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与潘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3、证人杜××、常某×证实,中午和潘某×、潘某×、潘某×一起吃的饭,饭后到“×××”歌厅唱歌时,遇到侯××、孙××等人,对方几个人无故用刀、匕首等物将潘某×、潘某×、潘某×砍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4、证人罗×、胡××、高××证实,见“×××”歌厅门前七八个年轻娃相互厮打,有的还拿着刀,双方都有人受伤。其证言相互印证,并与歌厅老板鲁××证言相吻合。5、被害人潘某×、潘某×、潘某×陈述了中午饭后在“×××”歌厅无故被韩某乙、孙××等人砍伤的事实。其陈述相互印证。6、罪犯孙××、杨××供述了伙同韩某乙等人殴打潘某×等,并致潘某兄弟受伤的事实经过。其供述相互印证。7、被告人韩某乙供述,2010年5月21日下午,在“×××”歌厅持匕首将潘某×等人扎伤,后逃跑,2011年4月29日被山东警方抓获。其供述结伙的作案时间、地某、经过等情节与罪犯孙××、杨××供述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并与被害人陈述相吻合。8、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潘某×、潘某×之损伤构成轻伤,潘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有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乙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雪存

审判员李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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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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