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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沈某、柳某甲与被申请人柳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唯真、余某某,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某,系柳某甲之母。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沈某、柳某甲与被申请人柳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某、柳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许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申请人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09)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雅乐

审判员陈建华

代理审判员马龙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葛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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