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某爆炸一案的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王某善,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诉讼代理人苏国庆,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于2007年2月12日被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0月23日被卫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生产经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的起诉,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卫辉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09)新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决及裁定,发回重审。卫辉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的起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0)新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刑初字第112-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指令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卫辉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112-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某某、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撤销(2009)卫刑初字第112-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并指令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卫辉市人民法院由同一合议庭对本案刑事和民事合并审理作出(2009)卫刑初字第112-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刑初字第112-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付广

审判员张晓娟

审判员周迎宾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