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郁某某与上海移动通信公司、上海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康驰袜业总厂清算小组房屋拆迁纠纷案

时间:2000-05-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29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二中民(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华爱织造有限公司工作,暂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移动通信公司,地址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海移动通信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海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上海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驰袜业总厂清算小组,地址本市X路X号。

负责人蒋某某。

上诉人郁某某因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9)普民(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郁某某1991年前顶替进原上海织袜十五厂(1995年并入上海康驰袜业总厂),户口报入该厂集体宿舍本市X路X弄X支弄X号。该房系郁某某厂租赁的公有房屋,1996年5月前郁某某与厂方解除劳动合同,户口仍留在集体宿舍内。上海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接受原上海邮电管理局的委托于1998年9月对该集体宿舍进行拆迁,未对郁某某进行安置。现该项目划归上海移动通信公司。原审法院认为,被拆迁人系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现郁某某既不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也不是租赁使用人,故郁某某不属于被安置对象,万众公司、上海移动通信公司无义务安置郁某某。郁某某要求上海康驰袜业总厂清算小组(以下简称康驰厂清算小组)安置房屋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遂于2000年2月14日作出判决:一、郁某某要求上海移动通信公司、上海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安置房屋之诉请不予支持;二、郁某某要求上海康驰袜业总厂清算小组安置房屋之诉请予以驳回。

判决后,郁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郁某某上诉称:其与儿子户口均在被拆迁地,他处无房居住,系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被上诉人万众公司应安置其住房,原审判决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安置房屋。

被上诉人万众公司、康驰厂清算小组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郁某某1987年顶替父亲进上海织袜十五厂工作,户口报入该厂集体宿舍长寿路X弄X支弄X号内。1993年上诉人郁某某搬离集体宿舍。1995年5月,因上海织袜十五厂兼并入上海康驰袜业总厂,上诉人郁某某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户口仍留在长寿路X弄X支弄X号内未迁移。1998年9月21日上海邮电管理局取得拆许字(1998)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委托万众公司对长寿路X弄X支弄X号等地区实施房屋拆迁。该房系公房,承租人为上海织袜十五厂(1995年兼并时一并兼并入上海康驰袜业总厂)。实施拆迁后,上诉人郁某某即搬入集体宿舍门房间居住。

本院认为,上诉人郁某某1993年已搬离长寿路X弄X支弄X号,且1995年又与上海织袜十五厂解除劳动关系,其既不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也不是公房承租人,又不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对此,上诉人郁某某要求安置房屋不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郁某某不属房屋拆迁安置对象,其要求被上诉人安置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上诉人郁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锡青

审判员殷勇

代理审判员王某晖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姚倩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