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C14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14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63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第一申請人盧寶順
(LOPOSHUN)
第二申請人歐陽玉蓮
(AUYEUNGYUKL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8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8月28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第一申請人盧寶順,第二申請人歐陽玉蓮和另外兩名被告人熊釨然及歐陽致輝在區域法院邱智立法官席前被控多項和非法取用電腦資料罪。
2.盧寶順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目的在於不誠實地獲益而串謀取用電腦罪和第二項目的在於不誠實地獲益而煽惑他人取用電腦罪。
3.歐陽玉蓮則承認第八項目的在於不誠實地獲益而串謀取用電腦罪。
4.就兩項定罪,盧寶順被判分別入獄2年6個月及1年,同期執行。
5.就第八項控罪,歐陽玉蓮則被判入獄10個月。
6.盧寶順和歐陽玉蓮不服判刑,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們就判刑上訴。
7.盧寶順是“誠信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誠信”)的董事及“信達收賬服務中心”(“信達”)的合夥人。誠信和信達的業務包括向銀行、財務公司提供收賬服務。熊釨然是誠信的市場主任。
8.為了更準確掌握債務人的情況,方便收賬,“誠信”和“信達”極希望取得債務人的資料,包括他們的電話號碼及地址。
9.第一控罪指盧寶順要求一名任職恆生銀行的岑女士違反恆生銀行內部政策,查閱銀行電腦所載的銀行客戶資料,然後將資料提供給盧寶順。在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期間,岑女士多次應盧寶順的要求將100多份包括地址及電話的客戶個人資料交給盧寶順或其同謀,令他們能夠接觸一些債務人,方便追債。
10.第二項控罪亦指盧寶順在2005年5月要求另一名恆生銀行職員葉先生進入恆生銀行電腦系統查閱銀行客戶資料。但葉先生沒有應盧寶順的要求,查閱有關資料,而向他假稱查閱電腦後,未有發現盧寶順要求的資料。
11.歐陽玉蓮任職“渣打銀行”文員。她認識盧寶順和熊釨然,亦是歐陽致輝的幼妹。
12.第八項控罪指歐陽玉蓮和其他被告人達成協議違反渣打銀行的政策,由歐陽玉蓮不恰當地進入渣打銀行的電腦系統查閱債務人的個人資料及透過歐陽致輝向熊釨然提供該些資料。歐陽致輝因向熊釨然提供債務人資料而獲小數酬勞,而歐陽玉蓮對上述事件是知悉的。盧寶順有一次刑事恐嚇犯罪記錄而歐陽玉蓮沒有犯罪記錄。
13.盧寶順40歲,據稱出身寒微,完成中五教育後,任職實驗室助理約10年後從事收賬業務,更成立自己的公司,但公司已因本案而倒閉。
14.歐陽玉蓮28歲,據稱是因為服從兄長而愚蠢地犯案。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5.原審法官強調香港是著名的金融中心而申請人的犯罪行為嚴重損害香港銀行的誠信及香港的形象。
16.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不法盜取銀行電腦資料用作追債之用令普羅大眾對銀行制度失去信心。
17.原審法官認定不論各被告在事件中所辦演的是甚麼角色,判處即時入獄都是不能避免的。
18.原審法官認為盧寶順是主導者而歐陽玉蓮亦違反了其對渣打銀行的誠信,因而作出針對他們的判刑。
上訴理由
19.代表盧寶順的謝德仁大律師提出幾項上訴理由。他指原審法官將量刑基準定得太高,亦沒有將申請人的背景,包括其樂善好施的行為考慮在內。謝大律師強調事件導致盧寶順的事業毀於一旦,而他現已有悔意。謝大律師亦指沒有證據顯示銀行或有關客戶有任何實際損失。
20.謝大律師強調盧寶順索取有關資料,明顯是用作收債之用,而代人收債並非是違法行為。
21.謝大律師同意有關罪行需要判即時入獄,但指出非法進入電腦罪行的嚴重性有不同等級。謝大律師力稱盧寶順沒有因其犯罪行為而獲任何實質的經濟得益而受害人亦沒有經濟損失,因此罪行並非太嚴重而判刑亦理應較輕。
22.謝大律師列舉多宗案例,支持其論據指盧寶順的判刑屬明顯過重。
23.代表歐陽玉蓮的羅志霖大律師亦強調她在事件中沒有得到任何金錢利益,而只是受到兄長的教唆而犯案。羅大律師亦指以歐陽玉蓮的罪行而言,15個月的量刑基準較同類案件的判刑屬明顯過高。
24.羅大律師強調歐陽玉蓮對其罪行深感悔意亦一早知會控方其認罪的立場。
25.羅大律師亦指出事件導致歐陽玉蓮家庭所面對困境,而原審法官則沒有就其他有關的減刑因素作出適當的減刑。
討論
26.在近代社會,以電腦儲藏資料非常普遍,金融機構利用電腦儲藏資料更是其業務不可缺少之一環。
27.客戶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資料的安排需令他們安心有關資料不會被他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否則金融體系會受嚴重衝擊。
28.不當盜取或使用銀行電腦儲藏資料需受阻嚇,避免該等行為氾濫,原因之一是該等罪行有可能導致其他更嚴重的罪行。
29.盧寶順參與非法取用電腦資料的犯罪行為是有明確目的,亦是有預謀及有計劃的。他利用別人工作之便,非法拿取銀行客戶資料,作其私人業務用途。誠如其代表大律師所述,盧寶順取用他人電腦儲藏的個人資料,明顯是為了方便其公司的收賬業務。
30.一般而言,收債當然不是違法行為,但非法取用他人資料,用作收債之用明顯屬不法行為。
31.謝、羅兩位大律師都強調兩名申請人沒有因其罪行獲得任何經濟得益而受害人亦沒有蒙受任何經濟損失。
32.盧寶順取用他人資料以方便其收債業務,屬生意行為,一般情況亦必會涉及經濟利益。他希望獲得經濟利益的意圖亦是顯而易見的。
33.無論如何,本案的嚴重性並非是申請人的經濟得益或受害人的經濟損失,而是事件會影響客戶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資料的信心。誠如原審法官所強調,事件會打擊香港經過長時間所建立的穩固和健全的銀行制度。本案並非一些惡作劇式的罪行,亦非只涉及一些個人儲藏的資料。申請人是串謀盜取銀行客戶資料,以方便盧寶順經營的收債業務。他亦是多次要求兩名銀行職員非法拿取所需資料。
34.本庭不同意申請人的罪行必然較導致經濟損失的罪行為輕。謝大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盧寶順確有使用過非法得來的資料。盧寶順是否有使用過有關資料,和控罪沒有直到接關係。但謝大律師亦承認,盧寶順取用有關資料,明顯是為了方便其收債業務,是否有證據顯示他確有使用過有關資料,實在是毫無重要性。
35.謝大律師指盧寶順現在有悔意,並以此為求情理由,更是不具說服力。指控他的證據確鑿,但盧寶順仍堅持否認控罪,被定罪後以有悔意作為求情理由實非法庭會接納的論點。
36.盧寶順因事件而導致其事業毀於一旦亦是咎由自取。
37.當然非法取用電腦資料罪行的嚴重性根據個別案件的案情會有所不同,但任何涉及不當取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客戶資料的非法取用電腦資料罪行都屬嚴重罪行。任何人,不論其背景,犯罪目的或手法,亦不論事件是否有經濟得益或導致受害人經濟損失,以非法手段取用銀行或金融機構客戶資料,作私人用途,一般而言都需處以即時監禁的刑罰以收阻嚇作用。
38.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基本立場及處理方法。
39.盧寶順是主導者,是有目的犯案,其他被告人亦是受其教唆或影響下犯案。他是有系統多次地從兩銀行職員拿取或試圖拿取客戶的記錄資料。
40.原審法官判處其2年6個月的刑期雖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沒有扣減餘地。
41.歐陽玉蓮可能受兄長影響而犯案,但她是成年人士,受聘於渣打銀行,更獲銀行信任而可接觸到客戶的個人資料,她卻破壞誠信,利用職權之便,非法取用客戶資料。
42.但歐陽玉蓮犯罪的背景有值得同情之處,她明顯受兄長的影響而犯案,其兄長罪責較她的為嚴重,卻只被判12個月刑期。本庭同意歐陽玉蓮有強烈的求情理由,原審法官採納的量刑基準,相比其兄長的刑期屬明顯過重。本庭認為較合適的量刑基準為12個月。歐陽玉蓮承認控罪,其刑期應扣減三份一至8個月。
結論
43.盧寶順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本庭批准歐陽玉蓮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歐陽玉蓮的上訴得直,其刑期由10個月減為8個月。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嘉誼代表。
第一申請人:由區澱霞律師行轉聘謝德仁大律師代表。
第二申請人:由陳淑雄律師行轉聘羅志霖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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