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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与华东建筑机械厂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0-05-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24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川杨河闸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庆卫,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东建筑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费建国,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X室。

上诉人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因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1998)杨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吴庆卫,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秦某、费建国及原审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2日,上诉人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东建筑机械厂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略)型搅拌站设备一套,价格为1,500,000元(包括运输、安装、调试、增加二套筒仓和螺旋机费用),交货地点为被上诉人单位,并由被上诉人负责运输,结算方式及期限为上诉人预付30%合同款,提货时付至90%,调试结束余款付清。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于同年3月23日收到上诉人款项450,000元;同年4月17日和5月3日,被上诉人委托上海市杨浦区以劳养武服务部和上海南汇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将(略)型搅拌站设备一套运至上海市X路X号。嗣后,被上诉人派人对该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被上诉人自1995年3月23日至1998年1月21日,共收到上诉人支付的货款计1,060,000元,尚余货款440,000元,被上诉人经多次催讨未着,遂诉诸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上诉人按约向上诉人供货后,上诉人未及时结清全部货款,故应承担偿付欠款和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上诉人应偿付给被上诉人货款计人民币440,000元;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27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10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1995年3月2日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实际系由案外人上海大通搅拌站履行;被上诉人所收到款项中的70万元也是上海大通搅拌站向上诉人所借,故本案应追加上海大通搅拌站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上诉人不应承担偿付被上诉人货款之责。

被上诉人辩称,1995年3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购销合同上盖有上诉人单位合同章,实际履行合同时也是送货至上诉人下属混凝土第五分站,上诉人也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双方购销关系成立,上诉人应承担偿付欠款之责。

根据本案上诉人的诉称及被上诉人辩称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购销一套(略)型搅拌站设备的合同关系。对此,本院作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称上诉人对案外人上海大通搅拌站系联营关系,被上诉人送货地点军工路X号是该联营体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混凝土第五分站的地址,且合同的购买方也是上诉人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故上诉人理应承担偿付货款之责;对此,上诉人称其与案外人上海大通搅拌站联营的条件是上海大通搅拌站投入搅拌机设备和设施,故大通搅拌站作为设备的出资方,其购买的设备应由其清偿相应债务。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上海宝耀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混凝土第五分站的联营一方,其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购买设备,现被上诉人已将该设备送至该联营体,故被上诉人认为货物系由上诉人收取,货款应由上诉人偿付,是有事实依据的;关于上诉人所称其与案外人上海大通搅拌站之间的联营情况及借款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约向上诉人提供了货物,上诉人也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应视为双方购销关系明确。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余款未付,显属违约,其理应承担偿付所欠货款及违约之责;上诉人所提其与被上诉人从未发生过此项(略)型搅拌站设备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提其与案外人上海大通搅拌站之间的联营情况及借款关系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可另行解决。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十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杨哲明

代理审判员张晓菁

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茅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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