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2年3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2005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2009年7月刑满释放。2010年6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阎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一次。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x号天马牌汽车,沿阎良区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十字路口西20米处时,将同向步行的被害人XXX撞倒某驾车逃离现场,致XXX受伤。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XXX损伤程度为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4月17日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陕x号天马牌小轿车,沿阎良区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十字路口西20米处时,适遇XXX由东向西步行,避让中将被害人XXX撞倒,致明受伤,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所法医学伤情鉴定书认定,XXX胸部损伤特征符合钝性外力(如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碰撞、倒某、拖擦等)作用所致,明胸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XXX无责任。2010年4月17日李某主动到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2010年4月14日1时许其驾驶陕x号天马牌小轿车在阎良区X路X路口西2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另查,2010年4月18日,被告人李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

2002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2005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2009年7月刑满释放。

2011年6月24日,被害人XXX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x.10元。2011年8月12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李某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XXX各项经济损失x元,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XXX的陈述;4、证人XXX、XXX、XXX、XXX、XXX、XXX等的证言;5、法医学伤情鉴定书;6、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8、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2)阎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5)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以上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辩护人的关于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之辩解,被告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主观恶意较大,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2月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丁素巧

人民陪审员秦京文

人民陪审员赵萍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