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x某x与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治安管理处罚案

时间:2000-05-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5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沪二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某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构件一厂工作,暂住x某xx。

委托代理人沈长明,上海市劲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地址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某x,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x某x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0)杨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某x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长明,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法定代表人X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9年10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分局)对x某x作出沪公第(略)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x某x自1999年3月起,利用在单位上夜班之机,在厂门口多次向周某、董某某、姜某某、周某某等妇女实施露淫的流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x某x作出治安拘留十五天的处罚。x某x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1999年12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裁决。原审法院认为,杨浦分局所作治安处罚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判决,维持杨浦分局于1999年10月28日对x某x作出的沪公第(略)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判决后,x某x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x某x上诉称,其没有实施向妇女露淫的行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和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杨浦分局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维持原判和具体行政行为。

一、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杨浦分局针对上诉人x某x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所持异议,出示证据如下:

1、1999年10月14日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对周敏所作询问记录,证明从1998年至1999年上半年,上海构件一厂一名穿门卫制服的男子,在该厂门口向其露淫二次,经照片辩认,其指认该男子为上海构件一厂门卫x某x。

2、1999年10月13日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对姜定亮所作询问记录,证明在1999年9月份,在上海构件一厂门口,有一男子二次向其实施露淫行为。经照片辩认,其指认该男子为x某x。

3、1999年10月19日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对董xx所作询问记录,证明1999年10月一天,其做夜排档回家,途经本市X路X号(系上海构件一厂门牌),有一位男子向其露淫,并称该男子向其实施露淫行为有五至六次。经照片辩认,其指认该男子为x某x。

4、1999年10月19日杨浦分局五角场镇派出所对周东红所作询问记录,证明1999年7月的一天其做夜排档回家,在营口路、卢家桥附近,有一男子向其实施露淫行为,经照片辩认,其指认该男子为x某x。

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上诉人x某x对证据1、2真实性未持异议,提出证据3证人董xx被询问时只有十七岁,其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4不真实,坚持认为其没有对妇女实施露淫的行为。对此,上诉人x某x提供了如下反证:1999年10月14日许建鸣的询问笔录,证明x某x在1999年10月8日凌晨3时10分左右至4时在厂炉子间,之后去洗澡,洗了20分钟,洗完澡后,回到厂门卫室。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杨浦分局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未持质疑,但认为该证据证明的内容与其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且不能证明x某x没有实施露淫行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x某x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未持异疑,证据3被询问人董xx在被询问时已17岁,其所作与其年龄、智力能力相符合的具体事实陈述,应为有效证据。证据1-4均系被上诉人下属五角场镇派出所民警对被询问人所作询问笔录,询问时有二名执法人员在场,询问笔录上均有被询问人本人签名,故被上诉人所举证据1-4,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x某x所举证据证明的内容与本案上诉人所主张的其没有实施露淫行为的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诉人提供的反证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证明上诉人x某x在单位上夜班之机,在厂门口多次向周敏等过路妇女实施露淫行为。原审认定上诉人x某x向妇女实施露淫流氓行为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x某x对被上诉人杨浦分局所作治安管理处罚裁决执法主体资格、处罚之前进行了事先告知的行政处罚程序没有提出质疑,本院对原审认定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程序正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杨浦分局认定上诉人向妇女实施露淫流氓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杨浦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事先告知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申辩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处罚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其没有实施露淫行为,缺乏证据。上诉人x某x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杨浦分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十元,由上诉人x某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廷家

审判员殷勇

代理审判员王朝晖

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倩芸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