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与被告智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被告智某,女。

原告张某与被告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27日在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张××;由于婚前不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隐瞒病史,给原告带来很大打击,无法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据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跟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智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女儿要跟随被告生活,原告负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2月27日在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儿取名张某晨,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某、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双方意见表示真实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婚生女儿张某晨年龄尚小,跟随其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原告应当负担部分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智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X年X月X日生)跟随被告智某生活,原告负担抚养费每月150元,一年一付,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至张某晨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某与被告智某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爱霞

审判员张某军

人民陪审员叶墨林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亚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