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城、赵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1、2009年年底至2011年8月,焦作鸿腾物资有限公司和焦作铭康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胡某,为了在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

壁段供应钢材过程中得到照顾,分7次送给时任南水北调鹤壁段三标施工局物资科科长的张某现金x元,张某予以收受。

2、2010年上半年,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经理井某,为了在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段供应橡胶止水带、土工格栅等材料过程中得到照顾,送给时任南水北调鹤壁段三标施工局物资科科长的张某现金6000元,张某予以收受。

3、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蒙沟第某石渣厂厂长葛某,为了在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段供应水洗砂过程中得到照顾,分3次送给时任南水北调鹤壁段三标施工局物资科科长的张某现金x元,张某予以收受。

4、2011年春节前,路通水洗砂厂厂长黄某,为了在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段供应水洗砂过程中得到照顾,送给时任南水北调鹤壁段三标施工局物资科科长的张某现金1000元,张某予以收受。

5、2011年春节前、2011年4月,鹤壁通达石料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杨某某,为了在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段供应石子过程中得到照顾,分2次送给时任南水北调鹤壁段三标施工局物资科科长的被告人张某现金6000元,张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购销协议,证人胡某、井某、葛某、黄某、杨某某的证言,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退赃款收据,被告人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贪污事实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安排给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鹤壁段供货的供应商黄某、葛某虚开发票,套取x元公款,除将1500元作为税金留给供货单位外,被告人张某将x元与同事杨XX平分,张某将9000元公款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现金凭证、发票,证人黄某、葛某、杨XX的证言,鹤壁市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退赃款收据,被告人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伟

审判员郝付勇

审判员陈慧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