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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许县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通许县中医院、闫某、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通许县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尚明、秦某某,系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通许县中医院。法定代表人孙某新,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闫某,男,1956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男,1960年生.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志刚,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通许县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通许县中医院、闫某、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通许县汇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晓飞

代审判员胡云鹏

代审判员李翠莲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雷松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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