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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7月3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5日,平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于2011年7月15日上午对刘某家进行侦查,扣押在刘某家储存的假冒娃哈哈营养快线164件,每件15瓶;今麦郎冰红茶及绿茶共617件,每件15瓶;康师傅矿泉水326件,每件24瓶;可口可乐雪碧12件,每件15瓶及制假设备、原材料等。据扣押的账单显示,从2011年6月13日至2011年7月14日,被告人刘某共计制造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娃哈哈营养快线1915件、今麦郎冰红茶741件、康师傅矿泉水853件,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马XX、张XX、侯XX、刘XX、邢X凤、刘XX、马XX、郭XX、宋XX、刘XX、李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制假设备场地、制假产品及原材料照片59张;书证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举报材料、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4份、收据及记账单12份、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康师傅)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产品鉴定书、授权委托书及投诉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使用假冒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制造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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