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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诉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钱某诉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7日,被告以手头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有被告出具手续为证。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某借原告钱某款x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某借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忠

人民陪审员王某令

人民陪审员周亚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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