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与郭光彦、张某、甄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李某某、郝某某侵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谢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2011年12月8日,本院收到谢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郭光彦、张某、甄某某、杨某某、王某乙、李某某、郝某某等人停止侵害、恢复其承包的河滩地原状、并赔偿损失。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谢某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应证实其对本案争议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因双方当事人对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谢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谢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马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