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X号。

法定代表某罗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街道办事处后院。

法定代表某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

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帝豪星辰公司)诉被告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焰火之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帝豪星辰公司诉称:北京惠达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达州公司)系《犯错》等55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已出版有“EQ乐宴全系列(一)”光盘。2010年11月15日其通过《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北京盛世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辉公司)独家管理,并约定盛世辉公司可将上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2011年3月28日盛世辉公司通过《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上述专有使用权转授权给本公司管理,约定本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了本案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权利。

被告焰火之都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在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内公开使用卡拉OK点歌系统营业性播放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下述55部MV音乐电视作品:《猜》、《出口》、《犯错》、《假如爱能重来过》、《爱上你》、《更好》、《观音手》、《上上签》、《斯琴高丽的伤心》、《最后一次》、《每一次想起》、《感动天感动地》、《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大象》、《丢失的戒指》、《你说》、《轰轰烈烈的小诗》、《忧伤的秋千》、《而已》、《伤心一整夜》、《柔柔》、《完美的结果》、《分手》、《摩天轮,晚安》、《早安,摩天轮》、《飞舞》、《一步一步》、《黯然销魂掌》、《方便面》、《爱人》、《看我的眼睛》、《爱你爱到心碎》、《刺青》、《分开不一定分手》(歌手山野演唱版本)、《怎么忍心放开手》、《差不多》、《如果爱能早些说出来》、《甜蜜的伤口》、《留不住的沙》、《爱你=距离》、《离开你是我的错》、《蜜蜂》、《放开手》、《是我把爱想得太简单》、《爱比不爱更寂寞》、《图门江一号》、《我的情》、《难以启齿的柔弱》、《金庸》、《分开不一定分手》(歌手郑凡演唱版本)、《英雄》、《做多少才够》、《你妈妈不让你谈恋爱》、《不让你哭》。焰火之都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焰火之都公司辩称:不同意帝豪星辰公司的诉讼请求。公证处不能证明涉案授权合同的真实性,帝豪星辰公司也不是唱片封面上标明的制作者,其没有提交有效的权利证明来证明自己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诉请没有基础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属情况

2011年1月19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与相关文件原件核实的内容,盛世辉公司(甲方)与惠达州公司(乙方)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于甲方以自己的名义独家管理(授权内容仅限于附件音像节目登记表);甲方可将乙方之授权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止等。该合同后附的《音像节目登记表》,列有100首音像节目的曲目名称、表某、制作者、权益人等信息。经查,该100首曲目中包含有本案涉案的55首歌曲。

2011年5月3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与相关文件原件核实的内容,2011年3月28日,帝豪星辰公司(甲方)与盛世辉公司(乙方)签订了《专有使用权转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的方式授权于甲方管理(授权内容仅限于附件音像节目登记表);甲方可将乙方之授权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授权给第三方行使;甲方及甲方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等。该合同后附的《音像节目登记表》,列有100首音像节目的曲目名称、表某、制作者、权益人等信息。经查,该100首曲目与盛世辉公司和惠达州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后附的《音像节目登记表》中包含的100首曲目及相关信息一致。

帝豪星辰公司还提交了封面名称为《EQ乐宴全系列(一)》的唱片光盘一张(以下称权利光盘),该光盘外包装封面上的曲目列表某有100首音像节目名称和表某信息,并标明该唱片的出品人、制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x唱片(即惠达州公司)。经查,该光盘外包装封面上曲目列表某的100首音像节目标明的作品名称、表某信息等与上述两份合同中附有的《音像节目登记表》中载明的100首音像节目完全一致。

二、关于侵权事实

2011年8月1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了(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2011年7月28日,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帝豪星辰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X区东关环岛北侧50米的“焰火之都娱乐会所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207”包间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相关歌曲,同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摄某。公证员根据现场点播并摄某的歌曲整理制作了《曲目清单》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一,并将录有现场摄某内容的光盘予以封存。上述《曲目清单》所列作品共55部,全为涉案作品。帝豪星辰公司为此支出公证费3175元、娱乐费用297元。

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帝豪星辰公司提交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权利光盘与(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中封存光盘的内容进行了涉案作品名称、表某、权利人、音源、音像内容的同一性比对,并制作了勘验笔录。比对结果为:公证光盘中所记录的55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权利光盘《EQ乐宴全系列(一)》中所含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曲目名称、表某、音源、音像内容方面完全一致,并且该5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画面中所标注的权利人署名情况与权利光盘封底载明情况一致。帝豪星辰公司和焰火之都公司对此勘验结果均无异议。

另查,焰火之都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成立于2003年12月18日。

上述事实,有(2011)经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经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权利光盘封套复印件、权利光盘实物、勘验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证费发票、取证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某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类作品系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帝豪星辰公司提交的权利光盘为合法出版物,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署名情况可以证明惠达州公司是涉案5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其享有涉案5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并收取报酬。根据(2011)经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和(2011)经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所公证的内容,可以认定帝豪星辰公司获得了55部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关于焰火之都公司认为公证处不能证明涉案授权合同的真实性,帝豪星辰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权利证明来证明自己是本案适格原告的抗辩主张,因焰火之都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通过勘验比对,可以确认公证书中公证的焰火之都公司所经营的KTV场所放映的音乐电视作品与帝豪星辰公司管理的55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焰火之都公司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服务,其行为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中的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某、电影和以类似摄某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焰火之都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5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帝豪星辰公司管理的涉案5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焰火之都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帝豪星辰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给焰火之都公司所带来的实际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涉案被侵权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焰火之都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帝豪星辰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本院综合考虑其关联性、合理性等因素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经营的卡拉OK厅点唱系统中收录的《猜》、《出口》、《犯错》、《假如爱能重来过》、《爱上你》、《更好》、《观音手》、《上上签》、《斯琴高丽的伤心》、《最后一次》、《每一次想起》、《感动天感动地》、《爱上不该爱的人》、《当爱还没说出口》、《大象》、《丢失的戒指》、《你说》、《轰轰烈烈的小诗》、《忧伤的秋千》、《而已》、《伤心一整夜》、《柔柔》、《完美的结果》、《分手》、《摩天轮,晚安》、《早安,摩天轮》、《飞舞》、《一步一步》、《黯然销魂掌》、《方便面》、《爱人》、《看我的眼睛》、《爱你爱到心碎》、《刺青》、《分开不一定分手》(歌手山野演唱版本)、《怎么忍心放开手》、《差不多》、《如果爱能早些说出来》、《甜蜜的伤口》、《留不住的沙》、《爱你=距离》、《离开你是我的错》、《蜜蜂》、《放开手》、《是我把爱想得太简单》、《爱比不爱更寂寞》、《图门江一号》、《我的情》、《难以启齿的柔弱》、《金庸》、《分开不一定分手》(歌手郑凡演唱版本)、《英雄》、《做多少才够》、《你妈妈不让你谈恋爱》、《不让你哭》等五十五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三万三千二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已交纳;被告北京焰火之都文化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晓丽

审判员梁宏

审判员郭勇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晓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