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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于农历2005年3月12日婚生一子刘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随后被告对我及儿子不管不问,不管白天黑夜经常外出,我曾多次忍让与她,被告不但不听反而于2008年6月14日离家出走,我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关某经本院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举证期满也未提交相关某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2004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于农历2005年3月12日婚生一子刘某。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父亲关某中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及有关某务、财产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关某婚初感情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有矛盾发生,但未达到离婚的地步且被告父亲提交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相关某据。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关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国刚

审判员张顺占

助理审判员罗洪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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