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8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华,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某,男,197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74年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王某华、被告兰某及其代理人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打工长期分居,感情淡漠,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多次对我打骂,双方多次到登记机关要求离婚,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婚后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双方没有到登记机关要求离婚,原告虽有过错,但被告愿意同原告和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兰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中秋节时,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同,遂分居生活。另查明:原告父亲兰某杰于2002年出资x元购买县供销社家属楼二楼一套房屋,现原被告居住;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置部分生活用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中秋节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分居生活,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破裂;庭审中,法庭虽然对原被告双方调解和好无效,但原、被告双方均无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赵修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