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3-1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南刑初字第17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女,1955年12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略)。系被害人庄某仕的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乙,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略)。系被害人庄某仕的长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乙,男,1979年3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略)。系被害人庄某仕的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丙,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略)。系被害人庄某仕的次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庄某乙,女,1984年8月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住(略)。系被害人庄某仕的小女。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海南省澄迈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诊所医生,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5月14日向东方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东方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庄某乙、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乙以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3年11月26日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合并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许道平、刘远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庄某乙、庄某乙、庄某丙、庄某乙,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东方市X镇X村自家诊所里,因见到被害人庄某仕乘坐其雇佣的邱某南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到诊所未付车费,而与庄某仕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庄某仕拿起一张铁凳子想打王某及其家人,王某见状便跑上其家二楼卧室取一把匕首藏在腰部,并拿一把长剑在手里,然后冲下楼准备对付庄某仕,被在场的李某霞夺下长剑,同时在场的周某丁等人把庄某仕拦开。之后,王某回诊所为病人看病,庄某仕在外面拿一根木棍再次走近诊所,被李某霞拦住在门口处,在李某霞喊"庄某仕拿棍来了,王某快走!"的同时,王某冲出门口,庄某仕持木棍打中李某霞头部和王某手上各一棍。此时,王某随手拔出匕首朝庄某仕的左胸部刺了一刀,当庄某仕仰倒抓住一张板凳时,王某再次朝庄某仕的右胸部刺一刀。在场的李某霞、周某丁等人把王某拦开。庄某仕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王某在庄某送医院后,用手机拨打东方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投案。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作案后投案自首,建议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王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其中,丧葬费人民币(略)元,死亡赔偿款人民币(略)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略)元。

被告人王某辩称,其是在被害人首先持棍打他的情况下,才持刀挡来挡去,见刀上有血,才知刺中被害人,其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2.被告人王某是在意识到被害人正在对其家人和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时,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的防卫行为适时,且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首先,本案是因为被害人应付车费而未付,才引起争执;其次,被害人在被告人家里寻衅并首先殴打被告人及其家人;第三,被害人在被众人拉开后,仍不依不饶,再次持棍冲入诊所殴打被告人及其家人。4.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交代问题,有自首情节。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东方市X镇X村自家诊所里,见到被害人庄某仕乘坐其雇佣的邱某南驾驶的载客三轮摩托车到诊所未付车费而指责庄,因此与庄某仕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庄某仕拿起一张铁凳子欲打王某,王某见状便跑上自家二楼卧室取一把匕首藏在腰部,并拿一把长剑在手里,然后冲下楼准备对付庄某仕,被在场的李某霞夺下长剑,同时在场的周某丁等人把二人拦开。之后,王某回诊所为病人看病,庄某仕在外面拿一根木质较腐的木棍再次走近诊所,被李某霞拦住在门口处,庄某仕持棍打中门框折断时,棍子也打到李某霞头部。王某见状持刀冲出门口,此时,王某和庄某仕被在场的人拦住,庄某下棍后被在场的人劝开便往外走,王某冲开阻拦持匕首朝庄某仕的左胸部刺了一刀,当庄某仕失去重心欲抓住一张板凳时,王某再次朝庄某仕的右胸部刺一刀。在场的李某霞、周某丁等人把王某拦开。庄某仕被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王某在庄某送医院后,用手机拨打东方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曾供认了2003年5月14日中午12时许,其与庄某仕争吵时,跑上二楼卧房从墙上拿一把尖刀藏在腰间和手持长剑冲下楼。当庄某木棍再次喊打时,在诊所后门门口处被其爱人李某霞拦住,庄某棍打到李某霞的头,其用手挡也被打到手,其从腰部拔出尖刀,冲开阻拦,用刀刺中庄某左胸,庄某棍走时,其再次持刀朝庄某胸刺了一刀。

(2)证人证某。证人邱某某证实,当天中午,其和庄某仕开摩托车从外回来后,其见到王某与庄某仕争吵。第二次出去拉客回来又见二人在争吵。第三次拉客回来,在王某楼梯门口处见周某丁正奋力拦着王某,王某时手拿着一把尖刀,并挣脱周某丁的阻拦,追上往外走的庄某仕,其当时正拉庄某仕往外走,王某上撞开其的同时用尖刀刺中庄某胸部下侧,庄某刺中失去重心即将倒地时随手操起一把板凳,王某又向庄某来第二刀。证人周某辛证实,当天中午,王某与庄某仕发生争吵被他们劝开后,庄某一板凳欲打王,王某去拿一把长剑准备对付庄。在场的人把二人劝开,王某爱人李某霞夺下王某长剑,庄某板凳也被人拿走。当王某到诊所里后,庄某再拿一根棍回来欲打王某,李某霞见状拦住庄某仕,王某见状冲出取出一把短刀刺向庄某仕,庄某伤倒地。证人张某壬证实,当天其因病在王某诊所打吊针时,听到王某与庄某仕争吵,后见王某跑上楼拿下一把亮白的长刀,旁边有人在劝架。证人张某癸证实,当天中午12时许,在王某诊所看病时,见到王某与庄某仕吵架,这时在场的周某梅、吉某己等人将二人拦开。过不久,庄某仕从外拿一根烧火柴打在大门上一棍,棍子就断了,庄某有用棍打王某及任何人,王某见状就跑去拿一把尖刀,王某的老婆李某霞及其妹李某某就拼命拦住王某,王某脱二人阻拦,冲到庄某仕那里,其去看,庄某倒地,王某当时也被人拦倒在地,王某起来后又持刀向庄某胸部捅了一刀。证人吉某某证实,当天中午12时许,其睡觉时,听到王某与庄某仕争吵,在王某的后面见到王某拿一把匕首,庄某状也拿一根棍,其马某拦住庄,庄某让其拦,很快王某就用匕首捅中庄,接着再捅一刀在庄某右胸部。然后,王某的二个老乡及庄某妹妹庄某庚马某拦住王某,王某站着不动。证人李某某、李某某证实,王某与庄某仕在其家诊所争吵,王某当时拿的长剑被李某霞夺下。证人周某某证实,当天中午12时许,其带孙子去王某的诊所看病,见王某与庄某仕在争吵,过后王某就先跑上二楼去拿一把长剑下来,庄某拿起一根木质较腐的木棍,后王某被人推进诊所内,王某老婆李某霞站在门口处,庄某仕想冲进去时,用木棍打到李某霞的手,因棍子击中门框也断了,庄某手扔在门口处附近,这时王某冲出来,被在场的张华明、吉某己、庄某庚等人劝住,因有人劝架,其无法见到庄某仕如何被捅到,后来只见庄某打倒在地上。证人庄某某证实,王某与其哥庄某仕因是否欠车费和烟钱的问题发生争吵,其当时进去见其哥拿一根棍,王某手里拿着一把短剑,其在拦抱其哥庄某仕时,王某就推倒其哥庄某仕,其也被拉倒了,其哥倒地时,王某就持剑刺其哥。证人侃某某证实,当天中午1时许,其抱小孩去王某诊所看病,见到王某与庄某仕在争吵,忽然王某取出刀刺中庄某仕,尔后王某又拽着失去重心的庄某仕再刺一刀。其当时没有见到庄某仕打王某。证人陈某某、翁某某、叶某戊的证言证实,4月14日中午1时许,四更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电话后,其三人即赶到案发现场王某的家,王某拿着一把小剑坐在其家庭院里的一张凳子上,干警翁某某即上去夺过其手上的小剑,用手铐扣住王某手,然后三人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法医鉴定书,证实死者庄某仕系他人用锐器捅刺胸部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对送检的庄某仕血痕一份、现场血痕一份、沾血匕首一把进行检验和同一认定,结论是极强力支持送检匕首上血迹为庄某仕所留。上述鉴定书经当庭宣读后,被告人王某无异议。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死者照片及作案的凶器照片。该笔录的内容证实现场位于东方市X镇四更卫生站中,卫生站是一栋座西朝东的两层楼房的私人诊所。中心现场位于该诊所后面的庭院,庭院四周某防盗网围住,地面是水泥地板,地板上有点滴的血迹。该笔录及现场照片、死者照片、作案的凶器照片经当庭分别宣读和出示辨认后,被告人王某无异议。

(6)书证:公安机关的110报警登记表。该登记表证实,报警人王某于2003年5月14日13时23分,用号码为(略)的手机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称,"有一人到我家无故打我们全家,我用刀刺伤他的肺部,现已被送四更卫生院,请派人处理"。以上情况与被告人王某供述案发后用手机打报警电话报案的情形相符。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应予采信。

又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案后已赔偿人民币2000元给被害人的家人。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为安葬死者庄某仕已花费了人民币(略)元,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陈某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予以证明,应予采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个人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王某的个人身份情况,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陈某、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纠纷引起争执,竟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事实部份情节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王某和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无杀人故意、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交代其刺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鉴于本案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权合法,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赔偿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中要求赔偿的丧葬费数额过高,故只能参照《关于2003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判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甲等五人丧葬费人民币4000元(含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已赔偿给被害人家人的人民币2000元在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许波

审判员吴曼江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符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