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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一案,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的(200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款2500元,暂时无法执行。鉴于本案申请人刘某某家庭困难,生活来源无法保障的情况,经执行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启动执行救助基金垫付本案标的款2500元,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已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唐继友

执行员王小兵

执行员金述林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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