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诉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

被告于某。

原告闫某诉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被告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诉称,被告离婚时,法院判决其承担欠原告x元债务,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债务x元,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于某辩称,我与原告之子离婚时,法院判决我欠原告x元属实,但我抚养孩子,原告之子未按判决支付抚养费,我无力还款,原告还应提供借贷欠条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某与原告闫某之子闫某峰离婚时,本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2011)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判决被告于某承担欠原告闫某的债务x元,该判决已于2011年6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于某当庭承认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以抚养孩子,原告之子未按判决支付抚养费,其无力还款抗辩,还要求原告提供借贷欠条等证据。

本院认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原告闫某起诉被告于某欠款x元,提供有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于某辩解其要抚养孩子,不是不应偿还原告欠款的法定理由,要求原告提供借贷欠条等证据的意见,亦不是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某债务x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