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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兰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梅溪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河南梅溪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贾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一、聚众斗殴罪

2009年8月30日23时许,张XX、冯XX、曹XX等人在南阳市X路一饭店吃饭,期间,张XX多次给被告人王某乙打电话,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并相约打架。被告人王某乙伙同“柱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锨驾驶一辆吉普车窜至南阳市X路饭店门口,持铁锨将张XX驾驶的一辆普通桑塔纳车砸坏、冯XX胳膊打伤。经价格鉴定,该车损失价值1527元。案发后,王某乙赔偿张XX、冯x元。

二、强迫交易罪

(一)2007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为强占南阳市X村裕祥纺织项目的土方工程,带领刘X等十几人携带关公刀等凶器驾驶丰田面包车窜至该工程现场“亮队”,到场后拔掉施工方推土机的钥匙阻拦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言语威胁。溧河分局接警后赶到现场,将丰田面包车(豫x)及六把关公刀扣押。

(二)2009年4月,被告人王某乙为王XX等人争夺南阳市X村白河滩涂地某沙场,遭到了田XX、李XX等承包户的极力反对,王某乙赶到现场后,追上已离开的田XX及该村村长王XX,进行言语威胁。

起诉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故意破坏社会秩序,持械聚众斗殴;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某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双方没有对打,够不成聚众斗殴罪;指控的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所起作用较小。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的聚众斗殴犯罪,没有斗殴行为,且在偏僻地某,只能算寻衅滋事;指控的强迫交易罪第一起被告人享有的不成文承包权被侵犯,被告人自力救济,也没有交易行为;第二起指控也无交易行为,均不属情节严重,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09年8月30日23时许,张XX、冯XX、曹XX等人在南阳市X路一饭店吃饭期间,张XX酒后多次给被告人王某乙打电话,二人发生言语冲突,并相约打架。被告人王某乙伙同“柱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铁锨驾驶一辆吉普车和一辆越野车窜至南阳市X路饭店门口,将驾车准备离开的张XX等人堵在车内,王某乙指使“柱子”等人用铁锨将张XX驾驶的桑塔纳车前玻璃砸坏,将冯XX伸出车外的胳膊打伤。后张XX驾车逃离现场。经价格鉴定,该车损失价值1527元。案发后,王某乙赔偿张XX、冯x元。二人表示撤案不追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离现在有两年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天晚上十来点钟,张XX跟曹四们在张衡东路喝酒,张XX用曹四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说他是张XX,开口就骂我,提着我的外号骂,“兰豹,听说你恶,你算啥东西,出来整(打架)”,我和张XX不熟,听着他喝醉了,就把电话挂了,接着张XX又用自己的电话给我打电话,打了三四次,张XX在电话里嚣张的很,说“我喊的人拎着钢管在张衡东路等着你,过来整事”。张XX太嚣张了,我就喊上“柱子”,“柱子”又喊上二三个年轻娃,我们就开着“柱子”的车,拎了几把铁锨,铁锨家里就有,我们几个人开着车赶到张衡东路,在张衡东路见住张XX,张XX开着一辆桑塔纳在路边停着,车上坐有几个人,我们见住张XX后,拿着铁锨就下车朝张XX开的桑塔纳车上就砸,把车玻璃砸了,车上坐的人拿的也有钢管,我们把他们的钢管要过来,他们开着车跑了。

没有打伤人,事后张XX说丢不起人,要告我,我赔偿张XX三四万块钱,他才同意不告,不追究我责任。

我们去了五、六个人,柱子又喊了二、三个年轻娃,开了两辆车去的,一辆是柱子的桑塔纳,一辆是越野车,车上放几把铁锹就去了。我们过去,张XX车上人想下来,我们几个人堵住车门,他们下不来,然后我们用铁锹砸车,把玻璃砸烂,把车上人的钢管要了过来,张XX发动车跑了。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XX的陈述

是200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我和曹XX(曹四)、冯XX、李X、李X在张衡路一家饭店喝酒,曹四说兰豹要收拾我,我让曹四给兰豹打电话,曹四把兰豹的电话给我我给兰豹打电话,我问兰豹为啥要收拾我,兰豹说就收拾你,我说你来把,电话里说了位置,通完话我就在那里等着,打完电话后,我给冯某他们说了情况,他们怕一会兰豹真来整事,冯XX和李X在饭店内一人拿了一把钢管防备对方来,等有半个小时我们准备走,刚坐上我的车,车上有四人,这时过来两辆车,从两侧夹住我的车,,有一辆车从后头过来碰住我的车,接着两辆车下来十几个年轻人,兰豹叫人砸,一个年轻娃邻把长刀把我车前挡风玻璃砸了,边砸边说“我们是蓝某来打你们哩”。冯XX的胳膊被刀背砍住了。我一看这情况,就开着车跑了。

我和王某乙没有矛盾,我也不知为啥,以前听说他扬言要收拾我。

李X、书林怕王某乙来了真打,就从饭店拿了两根钢管防备,后来我们上车时也拿到车上了。

后来王某乙我三万元,我不在追究王某乙责任。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曹XX的证言

事发当晚,我和同村的张XX、李X、冯XX、马某某等人一起在张衡路吃饭,张XX喝醉了,大约10点钟,他让我给赖豹打电话说要和他整事。他用我电话给赖豹打了三次电话,意思是我在福源饭店门口等着你,来吧,整事、打架。赖豹叫王某乙。张XX接着从车上拿下四根钢管,张XX、冯某、李X、还有一个男子各拿一根在饭店门口等着王某乙来打架,我看不对劲要出事,就先离开了。还有一个男子是李X,从张XX后备箱拿的钢管。

2、证人马XX的证言

我不认识王某乙,冯XX我认识。喝完酒我去结账,我结完帐出去到车跟前,看到张XX说“整整。”当时张XX、冯XX、李X、李某兄弟四人从张XX普桑车后备箱内拿出钢管。两头接到一块,一头带刀,每人手里拿一个,我就开始劝问“咋回事。”张XX说:“人家蓝某要整哩,我们在这里要整他们哩,不关你们的事,你们走吧。”后来劝不住,我和王某丙一块走了,后来咋整的我不知道。昨天下午,我才听说他们打架了。当时曹XX说:“张XX喝醉了,非要约蓝某打架。”

证明:张XX与王某乙要打架其和王某丙就先离开了

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证明:前天晚上,张XX、冯XX、李X、李X、曹XX、马某勇我们七人在张衡路一家饭店喝酒。后来,见张XX、李X、李X、冯XX手里拿着明晃晃的钢管,我一看要打架,我坐马XX的车走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李某证言

证明:李X证言于张XX陈述基本一致,证实和冯XX到饭店拿的钢管。

(四)、鉴定结论

证明:受损车辆鉴定总价值1527元。

(五)、书证

1、撤案申请书

证明:经双方协商王某乙赔偿我方损失,我方不在追究王某乙的一切责任。

2、收条

证明:张XX于2009年9月3日收条王某乙赔偿车损费、医疗费x元钱。

二、强迫交易罪

(一)、2007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人王某乙为强占宛城区X村裕祥纺织项目的土方工程,带领刘X等十几人携带关公刀等驾车窜至该工程现场“亮队”,到场后拔掉推土机的钥匙阻拦施工,并对工程监理进行言语威胁。溧河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扣留了被告人王某乙的一辆丰田面包车(豫x),并在该车上发现了六把关公刀。

认定证据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在2007年,在宛城区X村北边有一个大水坑(已干),有一个“玉祥”制衣厂要在这个地某建厂,就把这个填土的工程交给了坑的所在村X组织干这个工程,郭某村就把这个工程活儿交给该村X组长曹四,由曹四来干填土方的活儿,在这之前,我和曹四合伙买了一辆旧铲车,所以填土方的活儿算是由我和他合伙干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和曹四开始干活时,附近的黄杜村X村民就来阻拦,不想让我们干这个活儿,曹四听说之后,就给我打电话,说黄杜村的人要拦挡,让我出面摆平这个事,因为我在那一片名气也大些,就喊了些社会上的娃们去“亮队”,目的是吓唬对方,知道是我王某乙(兰豹)插手干这个活儿,别再来拦挡我们就行了。那天我组织的人有刘X、刘XX、雷XX、杨X、五某(李XX)等十几个人,开着我的白色金杯面包车,车号是豫x,带上我以前购买的关公刀、钢管等凶器,赶到现场。我到工地某了几圈,村里人知道是我,也没敢出来拦挡,这样,我们工地某了一会儿之后,见没有啥事,就带人到旁边的“海泳”制衣厂里去,和一个项目经理“小海”说闲话,不一会儿,溧河派出所去人,把我的那辆面包车扣了,关公刀三、四把钢管四五某也收走了,还捞走了两人。

我只是领着人去现场转几圈看看。

2、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证言

今天我为有人在裕祥纺织项目工地某事来报案。

昨天上午,我们准备把工地某南片的土地某行平整。下午5点左右,有一个人阻止施工。这个人说:“我是郭某村X村垫,不准你们垫。”后来我们推土机停了,那个人就走了。我们又开始施工,不到一个钟头时间,又来了三个人,站在推土机前面不让施工,后来又过来三个人,我们一看人多,工程就停下来。

今天早上7点多推土机来,推了二十多分钟,推土机坏了,就没有再推。8点40分,来了黑色无牌的本田雅阁,从上面下来三个人,找到推土机的司机黄甫XX说:“昨天给你们说过不让推,今天怎么还推。”司机说“没推,车坏了。”有一个人到推土机上把车钥匙拔了,还有两个人拿着砖头想砸车玻璃。紧跟着来了两辆车。这三辆车都停在坑边上,总共有八九个人。还有两辆摩托车,上边总共4人。推土机的司机来给我说“钥匙被拔了。”我问都是谁,司机说有蓝某,小波,东关还有两个。我后来就报警了。

(2)、证人苗XX的证言

证明:昨天下午4点左右,来一个人,自称是郭某村工程队的,不让我们的推土机往坑里推土。他不让施工我们就停了。后来他就走了。他走后,我们又开始施工,大概20分钟多点,来了一辆轿车下来三个人。三个人直接走到推土机旁边,指着推土机司机不让干活,接着又过来二三个人,围着推土机不让干活,我们就停下不干,推土机开走了,他们也走了。

今天上午,推土机推了一会,8点20分推土机坏了,停下来没有施工,在9点左右,来了一辆车,从车上下来三个人,直接到推土机边上,有一个人上车把车钥匙拔了,有两个人拿了半截砖要砸推土机玻璃。接着又过来两辆车,又下来一群人,有五某个人,他们都在坑边站着说话,推土机司机皇甫XX过来找我去要钥匙。我就过去要钥匙,有一个人给我说“钥匙可以给你,你们打听打听我是谁,公司没有一个人给我照面”。我一看钥匙给了,我就走了,后来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皇甫XX给我说和我说话的是蓝某。

(3)、证人雷XX的证言

证明:2007年的一天早上,刘X给我打电话,说是去溧河郭某街往北的工地某亮队,我开着丰田面包车拉着杨X、五某、刘XX、财娃(刘X司机)十四五某人,刘X和蓝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在后面,面包车上带有五某把关公刀,进工地某,刘X、蓝某进工地某里谈,我们面包车上的人没下来,过有二十多分钟,溧河派出所过来三辆警车堵住门,面包车上的人一看不对都跑了,我也下车翻墙跑了,五某、刘某杰、杨康后来被派出所抓了,车也被扣了。

(4)、证人刘XX的证言

证明:因为我今天跟那个面包车一块,他们好像要打架,车上有关公刀、匕首啥的。今天早上8点多,我在家,“财娃儿”给我打电话说他在五某堡修车,叫我过去招呼,他说他熬了一夜。我就叫“财娃儿”开住面包车把我接上,我们到五某堡修车。“财娃儿”说这个车是借“蓝某”的。正修时来了俩娃儿,其中一个叫雷XX,他俩说“蓝某”要使车,我说我也没事,也跟着去吧,然后雷XX开着车,“财娃儿”在后头坐着睡觉,车上又上来几个娃儿们,一共是六七个人,由“春儿”开着跟着一辆无牌照的本田雅阁车一块到伏牛路西边一个工地某,到那后我们在车上一直没下车,车上后来又上来俩娃儿,在此期间我听见车上响,回头看见车上搁了一大堆关公刀啥的。我们在那听了二十来分钟,你们就去了。

(5)、证人李XX的证言

证明:今天早上,我走到枣林街那,碰见我一个熟人“小春”,“小春”问我有事儿没有,我说没事,“小春”说没事去玩去,我就跟着“小春”一块儿坐轿的车到长江路西头,当时轿的车上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轿的车拉着我们四个人跟着一辆无牌照的本田雅阁车到长江路西头,我们换上了一辆金杯白色面包车,就是丰田款的那个,“小春”开着车,一共七个人,我当时发现车上搁的有匕首、关公刀等东西,我虽然意识到可能要去打架,但是也不好意思下车了。后来我们车和本田雅阁车一块儿走五某堡庄上到伏牛路,雅阁车到伏牛路停到海泳制衣厂北边那个场里,我们车停到制衣厂院里,我们七个人都没下车,后来你们过去把我带来了。有个娃儿说不知道为啥哩,“豹哥”把他喊过来了。我们车在制衣厂院里停着时又上来俩人,我都不认识,面包车上一共应该是9个人。

(6)、证人刘某证言

证明:去年(2007)八九月份一天,王某乙(蓝某)为了弄得溧河乡X村一个填坑的土方工地某,在和我商量好共同接手这个工地某后,让我组织十多个人到郭某去“亮队”。我就叫上雷XX、杨X“五某”、刘某州等五某个人加上王某乙所叫的五某个人共十余人开了一辆“丰田”大面包车带有七八把关公刀和一些钢管等武器到郭某村,我们下车后,正在坑边施工的那方一看就马某停工跑了,我们也没有打他们,接着不知谁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到了现场把我们吓跑了,派出所警察把我们这两车扣走了。这个工地某经由别人承包了,但王某乙想干,这才让我找人“亮队”,当时已商量好,我们带人带刀过去后,对方如果识相点停止承包的活,我们就不打人,如果不停止,我们就打得他们停工,直到把工地某包权让给我们。目的只有一个,强迫他们(已承包工地某方)停止工程承包,把承包权让给我们,由我们开工建设,从而得到更多的利润。

(7)、证人曹XX的证言

证明:2007年9月10日溧河乡X村裕祥工地某方工程应该有我们村干,但相邻的皇杜庄的皇甫XX承包了,我给王某乙打电话让他协调,因为我俩合伙买了一辆铲车。

(8)、证人皇甫XX的作证言

证明:今天上午8点左右,开铲车的司机说铲车坏了,叫我赶紧想办法修,我就进城找了个修车师傅。把师傅带到裕祥工地某我又回来了。我回来后三四十分钟左右,司机又给我打电话说:“郭某村的人来挡住了,说地某郭某村X村组打招呼。先叫我们铲车停了。”还说铲车钥匙被拔了,那些人还要砸车。我去了看看,钥匙还在司机身上,车也没问题,我估计司机把事说大点,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后,有两三个人在铲车边上站着,自称是郭某村的群众,叫我把甲方(豫祥厂)的喊来,我就把甲方苗工叫苗XX的喊去,后来苗XX就和他们说话,我就走了。在铲车边的人我都不认识。他们提到你们咋不给郭某村打招呼就开工,没有拿东西。

证明:裕祥工地某坑的工程是厂方雇我的铲车干活,不是承包没有协议。

3、书证

(1)行政拘留回执

证明:2007年12月25日刘XX、李XX因2007年9月10日在溧河乡X村裕祥工地某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5日

(2)情况说明

证明:裕祥工地某坑回填工程量小,故未与皇甫XX签订合同。

(3)机动车信息查询

证明:豫x金杯面包车为崔X

(二)、2009年4月,被告人王某乙为王XX等人争夺南阳市X村白河滩涂地某沙场,遭到了田XX、李XX等承包户的极力反对,王某乙赶到现场后,追上已离开的田XX及该村村长王XX,进行言语威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我叫王某乙,外号“X”。2009年刚过了春节,卧龙区X村的张XX找住我,对我说他们在宋马某村的滩地某上千亩,能够开采河沙卖沙,想叫我参与,我也实地某了,感觉那片地某实沙层厚,能够出沙,质某也好,将来能赚钱,于是我答应了参加股份,算一份,先后我为沙场修路支付有六七万块钱,为准备开沙场采沙卖沙做准备。因为我的名气在社会上大些,社会上也有许多朋友,他真实的想法是想利用我的名气来处理外部的事情怕外人来欺负他们,干扰采沙。

2009年4月份的一天,王XX给我打电话说为采沙的事情,宋马某村的王XX及田XX等人阻拦了,叫我到沙场去一下处理这个事情。王XX也是沙场的股东之一,所以她也知道我的电话。我和王XX约好一起去沙场看看,处理一下这个事情,我和王XX及他的司机万X到了宋马某的沙场,见王XX领有十几个戴白帽的年轻人在沙场站着,王XX等人已将对方在沙场中间路上种的一些杨树苗用铲车推倒了,对方有王XX、田XX等人,我到场后,他们就往北边走,我和王XX、万X开车赶上去,我下车后,对王XX说:“这个沙场我们采定了,以后你们再找事、栽树,路是我修的,以后你们再拦,我整死你们”。反正当时我在场说了一些厉害的话,一些恶话,想吓唬吓唬他们,不让他们找事,我们好顺利采沙。王XX听了后也没吭声,我说后,我们就走了。

后来由于双方的意见不一致,闹的也厉害,惊动了政府,不让采沙,这个事便一直放着。事后,我听说张XX和王XX家是世仇,不想掺和,就退出这个沙场,不再参与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田XX的证言

我是来控告河街王XX等人违法犯罪的情况,王XX、张XX等人多次到我处毁我林地,打我人员,毁坏物品。我是今年4月份从别人手中花8万元买了潦河乡宋马某承包河滩地某股份,现有股东18人,是种树所用的。今年4月八日上午八点,股东组织人员到承包地某600棵树苗,发现林地某在改两件简易房,问是谁的,等我们将树苗种上后,

王XX和他丈夫开车到现场。王某乙车后就说:谁让你们在我地某种树!”我说“这是我们的承包地,怎么是你的啊”她说这都是我的地,我也有承包合同,叫拿出来一张纸在我眼前晃了一眼,我就跟村长王XX打了个电话让王XX也来了。村长来后看了王XX手里的合同书说,你这章是村X村的行政章,我们村里不认可,你2002年签的合同,到现在也没有给村里交过一分钱,王XX说“你不认可算啥,这是和前村委签的,与你不相干!”双方后来僵持在那里,我们看这样也不是办法,就准备走了,以后再说,王XX又说“你们种的树苗现在给我拔掉,你们不拔,我就全部给拔掉”后来我们也没有理王XX就走了,当我们股东们和村长走到后宋马某铁砂厂时,王XX和“兰豹”(叫王某乙,宛城区X乡人,约30岁,个子不高但较壮,平头)开着一辆黑色本田CRV从后面追上来拦住我们,“兰豹”对村长说“啥真合同假合同,谁势力恶,谁就占地,了不起打死他几个人!”。村长看威胁他,也不吃他一套,说我二哥就死了,我怕什么”,后来他们开车走了。

(2)证人李XX的证言

我知道是河街一女的叫王XX和前宋马某的张XX、张XX、张XX以及一个叫兰豹的等人干的。王XX等人毁树开路后,我们又在她毁树后又补种了600余棵小树,在我们补种树的过程中,张XX、张XX等十一二人就在不远处观望,我们十八个股东又雇了七八个栽树苗的刚把树补完,王XX就和一男的开了一蓝某越野车停在我们种树的地某,我们一看王XX来了就赶紧报警了,王XX刚到地某,她的前方河边方向就开来一辆白色大面包车,上面坐了3个男的,这5个人都下车后,王XX就让他们几个拔我们补种的树,我们说都已经报警了,王XX说:派出所算个啥,大市都管不了我,一个寺不行我叫两个,两个寺不行我叫开封的。还让她的同伙拔树,然后就让张XX、张XX等人和王XX的同伙约有七八人拔树,我们拦也拦不住,一会儿功夫,他们把刚补种的600余棵树拔完了,拔完以后,潦河派出所的同志们到了,派出所的给双方调解一下,看问题不大就又走了,然后我们双方也都陆续走了,当我们走到后宋马某庄边的时候,兰豹、王XX、张XX等人又开了一辆白色轿车追上我们,蓝某对我们说你们有采沙的手续也开采不成,我们没有采沙的手续也照样开沙场,还威胁随后到场的村长王XX不要包庇我们,否则没有好下场。

(3)证人田XX的证言

2009年2月份以后,王XX、张XX、张XX等人叫来铲车把前宋马某沙场拉沙路边的树全铲倒,铺上砖渣,王XX还在我们承包的树林里强行占了一块林地某盖上房子,住进了人。如此,王XX控制了拉沙路,在实际中,谁控制了拉沙路,谁就占了沙场。王XX强占了沙场剥夺了我们合法股东的权利。我们合法承包沙场的股东随后在王XX毁我们林地某地某又种上了树。2009年4月8日上午,我们承包沙场、林场的股东刚栽完被毁坏的600棵新树,张XX就和王XX联系,很快王XX和她丈夫开吉普就到了。王XX和她丈夫到后,王XX到后叫张XX、张XX两人及他们带的人一块上来把我们补种的600棵树都拔光了。张XX拔树时我们承包的股东都在,因怕王XX、张XX的黑势力,我们都不敢说话。没办法,我们股东只好退到沙场里,王XX、王XX的丈夫又追到沙场,王XX打电话让“蓝某”来,“蓝某”是个个高约1.60米左右的30多岁的男子,蓝某带来两辆车。蓝某到沙场后扬言:这沙场是我们的,不管合同真假,我们都要开沙场,现在谁的势力大,谁开采,你们再拦,还想让我们再砍死你们两人吗蓝某又叫村长出来后,蓝某又骂王XX几句后,王XX、蓝某等人散去。

(4)证人肖某、王XX的证言

证明:我们就从沙场往北走了,走到后宋马某村厂外时,我们停下来聚集人想说一下,人还没聚齐时,王XX和“蓝某”及那个高个子男子开车追上我们,王XX和蓝某下车来,蓝某问谁是村长,王XX站出来问他们有啥事,蓝某说村长你得处理好这事,处理不好你招呼着,王XX也在旁边说,但说什么没注意听,最后蓝某说:谁恶谁整。

(5)证人王XX的证言

2002年时,我在潦河镇丁峰店开沙场,前宋马某的张XX和他们本村的支书张清堂签订了一份15年的沙场合同,2009年3月份,张XX又叫我和“兰豹”一起合作开发沙场。“兰豹”,男,30多岁,白河南的具体叫啥,哪个庄的我不知道,我手机上记有他的电话。我们第一次和田XX们因合同的事发生争执后,我还没有走出沙场,可能是张XX给“兰豹”打的电话,田XX们到村北边时,“兰豹”和我弟张XX开了一辆车遇到了他们,他们停车后,“兰豹”给我打了电话问我们在哪,我说在沙场准备回去,后来我和我爱人黄中林开车也到了他们相遇的地某,王XX不知什么时候也去了,“兰豹”给王XX说了些难听的话,然后我们都回去了。

(6)证人张XX的证言

2009年4月份的事,那天上午,王某乙和万X喊上我去我姐王XX经营的宋马某沙场,听王某乙说是田XX等人在沙场的路X路,我们三个人开着车什么东西也没带到宋马某沙场,到后,只剩下我姐王XX和几个工人在沙场,听我姐说对方田XX等刚走,我和王某乙开车追上去见住田XX、王XX等人,见住对方后,我和田XX在一边谈几句话,王某乙和王XX等在一块说,他们说啥我不清楚。

(7)证人王XX的证言

我们村X村的闫XX、王XX、李XX等十七八个人签订了本村临白河边上一块河滩地某合同,期限15年,面积1500亩,每年承包费合计是4万5千元钱。每年都按时交纳了。2009年上旬,我在家时闫XX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承包的这块地某么还有别人也重复承包了,你来看看”,我就赶了过去,去后见林地某停了一辆越野车,有个女的(后来知道是王XX)说“这个沙场是我的”,我问她合同拿来看看,她就让我看了一份合同,我一看就发现她拿的合同是假的。首先这份合同章是村党支部的章,是不能用来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只能是村X村党支部章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由上任张XX支部书记交给下一任村支部书记,2003年就公示作废了。王XX说“合同又不是和你签的,你说假的没用”,后又指使张XX等去拔闫XX他们刚补种的树苗,再后来双方相持着,中午12点时,我就和闫XX等人离开现场向东走了。

我们几个走到后营村球磨厂附近,张XX和“兰豹”等人开着一辆本田黑车从后面追上拦住我们,他们三个人从车上下来,其中“兰豹”眼瞪着我们说:“谁是村长站出来”,我说:“我是”,他指着我说:“你敢出面说,等着吃亏的还是你!”,我说“我二哥就死了,我怕什么”,后来“兰豹”威胁着说“合同是假的,怎么样!拼势力的,假的也照样干”。随后他们就骂骂咧咧的走了。

3、书证

(1)刑事判决书

证明:2010年2月26日因王XX犯寻衅滋事(参与潦河镇X村土地某包合同纠纷)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土地某包合同

证明:2005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2日王某乙刚于前马某村民委员会签订河滩土地某包合同(15年),村委法定代表人王XX。

(3)公证书一份

证明:王XX与王XX签订的土地某包合同属实。

(4)河滩承包合同

证明:2002年6月25日张XX与前宋马某村代表人张XX签订河滩土地某包合同(15年)。

(5)公证书一份

证明:张XX与张XX签订的土地某包合同属实。

(6)刑事判决书

证明:2009年6月5日因刘X犯寻衅滋事被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车号为豫x面包车收缴国库。

(7)地某证明

证明:经现场踏勘并与图纸资料对照,该地某为滩涂用地。

(8)民事判决书

证明:2009年12月18日、2010年6月1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均判决张XX与前宋马某村签订的河滩承包合同无效。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某、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乙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因张XX酒后言语挑逗,出于逞强好胜的主观心理,即时纠集人员对张XX等人随意殴打、任意毁坏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相对于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皆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结合该犯罪事实的起因、地某、规模、社会危害性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强迫交易罪的第一起没有交易事项,被告人纠集多人恐吓他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乙强迫交易罪的第二起犯罪的指控,本院认为,2009年4月,王XX等人因承包经营权的民事纠纷,为争夺南阳市X村白河滩涂地某沙场承包经营发生冲突,被告人王某乙在该冲突结束后赶到,对离开现场的他人进行言语威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故本院对公诉机关该起犯罪指控不予采信。被告人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且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玉明

审判员李某鲲

审判员谢文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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