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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李某、赵某、郭某、吴某犯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95年至2004年在南召县X乡农机站工作,2004年至2006任小店乡林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06年至今任小店乡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林业专干,负责林业工作。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19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5月3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8年7月5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0月28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85年在南召县X乡政府工作,2002年至2006年3月任小店乡X乡长,2006年4月至今任南召县财政局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21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毛某某,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任南召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21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丁某,河南豫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某某,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2003年11月至今任小店乡X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21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任小店乡X村文书。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26日由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汤某、范玉龙、李某、赵某、郭某、吴某、李某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08年10月26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08年10月31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谭某某、汤某、李某、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南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09年8月31日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某某、李某、赵某、郭某、吴某、李某祥犯贪污罪再次提起公诉,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祥死亡,该院遂于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0)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裁定终止对李某祥的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0)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谭某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波、李某栋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刘某乙,原审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毛某某,原审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冯某某、丁某,原审被告人郭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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