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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魏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清),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魏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通许县城关东关大街X号,系被告杨某的儿子、魏某甲的孙子。身份证号:(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瑞彬,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魏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志刚、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宅基地南北相邻,原告临街而居,被告在原告南侧,20年前被告及其家人擅自更改地籍档案,将原、被告宅基地交换,并承诺为原告养老送终。至今被告没有兑现承诺,同时侵占交换后的原告宅基地并栽上树木拒不退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退出原告的宅基地,并不得阻止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本院认为,现原告诉称宅基地经实地勘验,四至不清,且实地状况与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证存根记载严重不符,宅基地使用权界限不明,须经土地主管部门确权定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渠秀敏

审判员肖振贞

审判员李永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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