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某与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晋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某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晋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0月份,郑某某让马某某为其建造民房,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甲方人身安全对甲方无责任,乙方安全事故有乙方负责,甲方付款办法为上一层板付百分之陆拾元。甲方郑某某乙方马某某。”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工钱为每平方米100元,后马某某就开始为郑某某建造房屋,共建造房屋三层640平方米。其中建造房屋时郑某某将打地平、包房屋根基和盘砖的活也干了。房屋于2008年4月份建成后,郑某某就搬进去住了。后马某某称郑某某付了工钱x元后,下欠x元工钱一直未付,郑某某则称不欠马某某工钱了,于是发生争执,马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支付拖欠的工钱x元。

原审法院认为:在马某某与郑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证实马某某与郑某某双方约定的建房工钱为每平方米100元,也可以证实马某某给郑某某盖房三层,施工面积为640平方米左右。还可以证实郑某某已经支付给马某某工钱x元,但不能证实马某某给郑某某打地平包房屋根基不包括在建房的施工内,也不能证实马某某为郑某某盘砖的具体数和协议价格,故只能根据双方约定按每平方米100元计算,马某某为郑某某所建房屋面积640平方米,郑某某应支付马某某工钱x元,郑某某已经支付给诉马某某工钱x元,下欠马某某工钱x元。故对马某某要求郑某某支付工钱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马某某的其他过高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郑某某辩称的不欠马某某工钱,因郑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这一主张,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郑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马某某工钱x元。如果郑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郑某某承担。

上诉人郑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判决不公。上诉人郑某某已向马某某付完工钱。一审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马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马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被上诉人马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建房义务,但上诉人郑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上诉人郑某某上诉称其已付清工钱,对付款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方郑某某承担,因郑某某未能举出已付清工钱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诉人郑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晓亚(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