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剑,济源市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

原告赵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同年4月20日,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7年,被告称急需用钱,向其借款2000元,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现请求被告给付该借款。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07年11月5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赵某某现金贰仟元整。2000元陈某某2007年11月X号”,证明被告借其2000元,至今未还。

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维帼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卫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