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国亮,浚县司法局屯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某,男。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国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结婚后,由于被告有疾病,双方一直未生育子女。且被告好吃懒做,结婚后从未给过我一分钱家用。故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供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

1、书证1份(浚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2、书证1份(大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半时间。

3、证人证言(证人李x安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经常吵闹,分居已有二年多时间。

4、书证1份(证人张x丽的证言)。证明原被告的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半时间。

被告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与其提交的第2、4份证据相互矛盾,本院对该3份证据不予采信。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2月20日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2年1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已共同生活达9年之久,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平时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仍有和好可能。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双方和好,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秀岭

审判员张晓松

人民陪审员李某民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晓松(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