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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叶某、监护人靳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某,男,X年X月X日生。

监护人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叶某、监护人靳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叶某、监护人靳某某向本院申请述称:被申请人李某系申请人叶某之母,患精神病,2008年9月份,李某外出不归,2010年2月份,叶某之父叶某甲死亡。2008年9月份,李某离家出走后,家人虽四处寻找,至今仍无音讯,为申请人叶某今后生活和社会救济的需要,特向贵院申请依法宣布李某失踪。

经查,申请人叶某之父叶某甲死亡于2010年2月份死亡。被申请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申请人叶某之母亲。由于申请人叶某父亲叶某甲死亡,母亲李某下落不明,靳某某系申请人叶某之祖母,现负责申请人叶某日常生活,系叶某的监护人。经郏县X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人叶某之母亲因患精神病于2008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叶某于2011年8月份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并提供了2011年7月25日和2011年7月26日郏县X村民委员会和郏县公安局白庙派出所所出具的相关失踪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29日在民主与法制报公告栏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某于2008年农历9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有郏县X村民委员会和郏县X乡派出所于2011年9月出具的被申请人李某的失踪证明。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在民主与法制报公告寻找李某的公告,现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叶某申请宣告李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国欣

审判员郭国荣

审判员刘素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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