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4)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总工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告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西安沙尔特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S.G.HOME(霍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济翔,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家兴,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年3月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以本案争议问题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2003)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案件中已经涉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撤诉理由不违背我国法律,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即500元,由西安铁路牵引电器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审判员胡平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