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欧某乙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系本案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欧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七月一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刑事部分判决,原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欧某乙没有提出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欧某乙因不满被害人林某甲生意竞争方式,决定教训一下被害人林某甲。2010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欧某乙纠集“吓陇”等四名男青年(均另案处理),乘坐被告人欧某乙驾驶的闽x现代越野车前往被害人林某甲所经营的“超文不锈钢制作中心”。当车到达该制作中心路旁后,被告人欧某乙指使四名男青年持事先准备好的两支镀锌管、两把锤子砸坏被害人林某甲放置在店前的四支避雷针、两扇不锈钢门。之后被告人欧某乙及四名男青年驾车逃离。经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砸坏的物品价值72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乙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丁陈述及辨认出被告人欧某乙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梁某、林某甲、许某、欧某丙的证言及张某辨认出被告人欧某乙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告人欧某乙辨认购买工具、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载有被害人林某甲与被告人欧某乙通话录音的DVD光盘二张某提取笔录、通话清单各一份,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避雷针损坏价格重新鉴定结论书,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欧某乙的亲属向原审法院预交赔偿金723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欧某乙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欧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预交赔偿金7230元在该院候判,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欧某乙系本案的组织者,并为其他同案人提供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欧某乙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林某甲造成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原审法院院确定原告人林某甲遭受的物质损失为72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欧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欧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林某甲经济损失七千二百三十元。

上诉人林某甲上诉称:其被砸坏物品价值是x元,因客户取消订单致其损失x元,其中包括违约金8000元,应由原审被告人欧某乙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欧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欧某乙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欧某乙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林某甲造成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林某甲关于其被砸坏物品价值是x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原审法院确定上诉人林某甲遭受的物质损失为7230元。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根据涉案物品损毁部位、程度,为保证鉴定结论更具客观性,该派出所决定委托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损坏损失价值进行重新鉴定,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据此作出重新鉴定结论书,鉴定程序合法,鉴定内容明确,且莆田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重新鉴定结论时废止了莆田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故上诉人林某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林某甲关于其因客户取消订单致其损失x元,其中包括违约金8000元,应由原审被告人欧某乙赔偿的上诉理由。经查,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林某甲无提供相关证据印证因原审被告人欧某乙的犯罪行为致使其被取消订单而损失x元,其中包括违约金8000元的事实。故上诉人林某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瑞龙

审判员戴丽培

代理审判员郑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