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沈中行终字第2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某,男。

委托代理人:郝明洁,辽宁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向芳,辽宁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平县公安局,地址康平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康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刘某,康平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

上诉人申某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康平县人民法院(2011)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原告诉被告行政赔偿一案,在2008年4月29日经我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等各项费用总计198,000.00元(已给付完毕),并下达了康平县人民法院(2008)康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调解书。原、被告双方签收后该调解书即发生了法律效力。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申某的起诉。

上诉人申某上诉称:1、本案上诉人并非以同一事由、相同的诉讼请求进行诉讼;2、本案属于法院受案范围;3、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程序错误;4、如果驳回起诉,上诉人将没有任何的救济途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综合上述,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

被上诉人康平县公安局答辩称:l、申某于2008年4月29日经法院调解已经同康平县公安局达成协议,并形成了行政赔偿调解书,申某对此协议非常满意,并写出息访保证书;2行政赔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某因1998年3月5日在郝官乡派出所被伤害一事,已经于2008年4月以康平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康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并下达了康平县人民法院(2008)康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调解书。申某及康平县公安局均签收该调解书,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次上诉人又以1998年3月5日在郝官乡派出所被伤害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驳回起诉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乙涛

代理审判员杨帅

代理审判员赵春玲

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马乐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中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