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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兴业天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河南兴业天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河南兴业天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合作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兴业公司不服,以公司股东周爱华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内容侵犯法定代表人孟某的利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兴业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进行再审的条件。但本案经一审调解生效,未经过二审程序,一审法院对当事人诉争的事实没有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应由一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再审为宜。本院作出的(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迳行提审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三、再审期间,中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王某生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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