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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正大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玉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中正大公司及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玉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30日原告与被告金玉米公司签订了一份淀粉订货合同,约定:1、原告以单价3040元购买被告玉米淀粉2000吨,总价款608万元;2、交货时间为从2011年2月10日起每日到货70-100吨;3、交货地点为原告厂区内;4、质量要求为国家一级标准淀粉,淀粉含量≥80%,水份≤14%,蛋白≤0.5%,酸度≤16%;5、验收由原告品管部验收,质量异议期为三个工作日等;6、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费用由被告承担;7、结算方式为货到原告验收合格并收到有效增值税发票,7个工作日内电汇结清货款,每500吨结算一次;8、该合同从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3月10日,该合同40天执行完毕。合同签订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货物,并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的淀粉订货合同;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x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赔偿损失为x元。

被告金玉米公司未答辨。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原告华中正大公司与被告金玉米公司签订了一份淀粉订货合同,约定:1、原告以单价3040元购买被告玉米淀粉2000吨,总价款608万元;2、交货时间为从2011年2月10日起每日到货70-100吨;3、交货地点为原告厂区内;4、质量要求为国家一级标准淀粉,淀粉含量≥80%,水份≤14%,蛋白≤0.5%,酸度≤16%;5、验收由原告品管部验收,质量异议期为三个工作日等;6、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费用由被告承担;7、结算方式为货到原告验收合格并收到有效增值税发票,7个工作日内电汇结清货款,每500吨结算一次;8、该合同从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3月10日,该合同40天执行完毕;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责任,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如因被告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延期交货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因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向原告供货,原告分别在2011年2月24日和2011年3月2日向被告发出督促履行买卖合同的律师函,要求被告继续向原告供货并赔偿损失,但被告至今未如约履行而成诉。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因被告未向原告供货,为不影响原告生产,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与河南巨龙淀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淀粉订货合同,约定原告向其公司购买玉米淀粉500吨,单价3300元,金额为(略)元。原告于2011年2月23日与长治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淀粉订货合同,约定原告向其公司购买玉米淀粉500吨,单价3300元,金额为(略)元。现该两份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书、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华中正大公司与被告金玉米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被告金玉米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供货义务,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以每吨高出原合同价260元的价格购买其它公司的玉米淀粉1000吨,给原告直接造成经济损失x元。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金玉米公司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签订的淀粉订货合同。

二、限被告安徽金玉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驻马店华中正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元。

被告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被告承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静

审判员刘亚楠

人民陪审员邵翔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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