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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010年2月22日,被告驾驶两轮摩托由石墩河乡X镇,行至三陈公路XKM+800M处,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会车时发生碰撞,致两车摔倒,原被告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一般交通事故。佛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佛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谭某自愿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x元,其中8000元于2011年1月28日由被告谭某在其家中向原告周某履行,下欠x元,由其分别于2011年4月28日、2011年8月2日在大河坝法庭向原告周某履行清楚。

本案受理费138元,原告周某,被告谭某自愿各负担6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海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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