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写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

原告吴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保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吴某于2011年6月16日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郑吴某范县段由东向西行驶,在王某路口超越晏合香驾驶的“东风”农机车时,两车相挂,造成某合香当场死亡,农机损坏。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吴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晏合香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范县交警大队将事故车辆搬运花费2000元。经过范县交警大队调解,原告与死者家属晏合法、巩香菊协商,原告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x元。原告的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挂车分别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向被告要求理赔,因理赔金额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吴某保险金x元,其中包括:丧某x.5元、死亡赔偿金x.5元、精神抚慰金x元、拖拉机修理费x元;2、请求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赔付原告装卸搬运吊车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原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保险合同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请求驳回原告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为:

原告吴某于2011年6月16日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x挂),沿郑吴某范县段由东向西行驶,在王某路口超越晏合香驾驶的“东风”农机车时,两车相挂,造成某合香当场死亡,农机损坏。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吴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晏合香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吴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为豫x主车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其中交强险中医疗费用保险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保险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保险限额2000元;机动车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x元,同时投保有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原告吴某还在被告处为豫x挂车投保有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险,其中交强险中医疗费用保险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保险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保险限额2000元;机动车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x元,同时投保有不计免赔率特约险。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理赔的保险金数额、项目是否合理。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吴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豫x和豫x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与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一份、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该组证据予以证明该车的实际车主为原告吴某,车辆挂靠在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该组证据予以证明该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事故责任的划分。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凭证一份、范县X村委会证明一份、拖拉机修理费单据一份。该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在范县公安局的调解下,向受害人晏合香的亲属进行各项赔偿。

4、晏合香户籍证明一份、范县公安局户口证明一份。

5、发票一张。予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装卸搬运事故车辆花费费用2000元。

6、豫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各一份、豫x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商业保险单各一份。该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吴某在被告处分别为豫x、豫x挂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中的原告与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和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证明、证据2和证据3中的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范县X村委会证明以及证据4和证据6无异议。对证据1中原告提交的驾驶证复印件及豫x、豫x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被告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不应作为证据使用,且吴某没有提交体检证明,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商业险赔偿。对证据3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拖拉机修理费,被告认为该调解书事先未经被告同意,事后未经被告追认,对被告没有约束力,因吴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精神抚慰金部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应赔偿该部分费用。对范县修配厂的拖拉机修理费有异议,该单据非正规发票,该修理费未经被告定损,未经相关部门鉴定评估,不应支持。对证据5,被告认为,吊车费用数额过高,不应由被告承担。

针对争议焦点,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原告与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和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据2和证据3中的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范县X村委会的证明以及证据4和证据6,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力。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驾驶证复印件及豫x、豫x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提出异议,庭后经本院依法对该证据进行核实,确认原告提交的驾驶证复印件及豫x、豫x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该证据同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该证据系在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原告吴某和受害人晏合香的亲属达成某一致调解意见,该调解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吴某和受害人晏合香的亲属就该调解书业已履行。该调解书不因签订时未经被告同意而无效。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的拖拉机修理费单据,该单据不是正规发票,形式不合法,且原告未提交修理费项目清单予以佐证,被告又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不予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原告提交的证据5,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虽提出异议,认为该费用过高,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5的证明力。

根据法庭调查,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还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豫x、豫x挂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原告吴某,原告将该车于2010年12月19日挂靠入户在鹤壁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原告吴某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与受害人晏合香发生车祸后,于2011年7月12日,原告吴某与受害人晏合香的亲属在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某偿调解协议,由原告吴某赔偿受害人晏合香亲属经济损失共计x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某、精神抚慰金共计x元和拖拉机修理费x元,并已履行完毕。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原告吴某通过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装卸搬运事故车辆花费2000元。受害人晏合香为农业户口。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之间于2011年3月11日分别为豫x和豫x挂货车签订的交强险、商业险合同真实、合法,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原告分别为豫x和豫x挂货车在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主挂车系一体,而主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某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应依法累加适用被保险车辆豫x和豫x挂货车交强险的保险限额。豫x和豫x挂货车系被保险车辆,保险事故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故被告应当先行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2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本案中原告还分别为豫x主车和豫x挂货车在被告处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5万元。故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本案中,原告吴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某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应依法累加适用被保险车辆豫x和豫x挂货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故超出交强险保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70%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3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在本案诉讼前,原告在公安机关的主持调解下已经对受害人亲属进行了赔付,尔后就已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因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向被告主张权利,因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原告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到场,且赔偿项目和数额未征得被告同意,故被告对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有权按照保险合同重新核保。但因双方就理赔数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应就原告诉请的损失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若符合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否则予以驳回。

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为:赔偿受害人丧某x.5元、死亡赔偿金x.5元、精神抚慰金x元、拖拉机修理费x元,另原告为处理事故装卸搬运吊车费2000元。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某、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某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某、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院根据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项目确定因受害人晏合香死亡造成某合理损失为:1、丧某,按上年度职工六个月工资额计算,为x元/年÷12个月/年×6个月=x.5元。2、死亡赔偿金,因受害人晏合香为农业户口,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523.73元,按二十年计算,为5523.73元/年×20年=x.6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晏合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对其亲属造成某定的精神痛苦,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程度,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为x元。以上共计x.10元。

因机动车豫x和豫x挂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赔偿限额累计为x元,原告诉请的上述损失中,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丧某x.5元、死亡赔偿金x.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元的数额不超过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限额,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赔偿原告x元。

原告的损失还有赔偿受害人的拖拉机修理费x元,被告还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70%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5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损失数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故原告诉请的该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某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原告因处理事故而产生的装卸搬运吊车费2000元的损失,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处理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装卸搬运吊车费2000元的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因原告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原告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部分,被告不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各项经济损失x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负担1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保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唐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