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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东营区胜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2-09-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二初字第2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二初字第X号

申请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申请人崔某某于200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并确认仲裁机关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第9条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字样。该条款的文义不能仅有一种理解,可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之争议,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再由当事人双方同意,进行仲裁的理解。应当属于约定不明,双方可另行达成仲裁协议。因此,申请人要求确认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的请求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崔某某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某武

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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