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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乙、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

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刘某与王某乙、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王某乙和张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与赵文卿诉王某乙、张某、王某乙、方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关联,应由同一法院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指定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付大文

审判员杨彦浩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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