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1]沈民一终字第2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沈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XX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孙XX与被上诉人朱XX、XX运输有限公司、抚顺XX运输有限公司、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经开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雪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桐、代理审判员姜元科(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1月23日8时10分,熊世东驾驶

辽x号货车左转与直行的孙XX驾驶的辽x相撞,造成孙XX车损人伤,此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熊世东负全责。事发后,孙XX到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检查,共支付医疗费221.60元。交通部门依法将肇事车辆拖走,并在被告保险公司指定拆某中心进行拆某定损。事发当日,被告保险公司根据车辆受损情况,确定辽x车辆的定损额8,689元。对该定损额,被告运输公司和朱XX没有异议。之后,孙在臣自行将辽x车拖走维修。此间,发生的合理费用有拖车费280元、拆某150元、停车费275元,均由孙XX支付。另查明,辽x号货车登记车主是被告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朱XX,朱XX与运输公司签有挂靠协议,朱XX依该协议向运输公司交纳管理费。熊世东系朱XX雇佣的司机。被告运输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为该车同时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商业险的责任限额为30万元,同时附带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均从2010年1月9日起至2011年1月8日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诉讼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诉讼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熊世东违章驾驶造成原告孙XX车损人伤,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朱XX既是熊世东的雇主,又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对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肇事车辆挂靠于被告运输公司,故被告运输公司对事故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强制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单位,有责任在承保范围内对受害方直接赔付。原告要求赔付医疗费、拆某、拖车费、停车费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未按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地点及核价的费用标准修车,其差额部分,应自行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按核价赔付车损,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习惯,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付停运损失,因原告未在被告保险公司指定地点修车,自称修车18天,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孙XX医疗费221.60元、修车费8,689

元、车辆拆某150元、拖车费280元、停车费275元,合计9,61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某、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朱XX、全顺公司共同承担312.00元。

宣判后,孙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221.6元、修车费x元、车辆拆某150元,拖车费280元、停车费275元、车辆停运损失3600元。

被上诉人朱XX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XX运输有限公司、抚顺XX运输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孙XX提出的医疗费221.6元、车辆拆某150元,拖车费280元、停车费275元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孙XX的上述请求,均已支持,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孙XX提出的修车费x元的上诉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本案中,孙XX未按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地点及核价的费用标准修车,其差额部分,应自行承担,且保险公司要求按核价赔付车损,符合合同约定及行业习惯。故孙XX该项上诉请求,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XX提出的车辆停运损失3600元的上诉请求。经查,孙XX在原审起诉期间提出了医疗费、误某、交通费、修车费、车辆拆某,拖车费等诉讼请求,并未提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故对孙XX在本院二审期间新增的关于车辆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孙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雪春

审判员吴桐

代理审判员姜元科

二О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梦璇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某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某,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