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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康某某、康某某、康某某、康某鹏、康某某、康某涛的起诉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公司退休工人,住该公司家属院×××。

起诉人: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总公司退休工人,住本市××公司家属院。

起诉人: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处干部,住本市X区×××××。

起诉人: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集团××公司干部,住该公司家属院××××。

起诉人:康×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区××××。

起诉人: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材料公司内退职工,住本市X区××××。

起诉人:康×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X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康×鹏,男,无业,住本市X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某×,女,西安××××机公司退休工人,住该公司家属院××××。

本院收到康某×、康某×、康某×、康某×、康×鹏、康某×、康×涛的起诉状,请求判决撤销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1995)市拆裁字第X号拆迁安置裁决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作出的(1995)市拆裁字第X号拆迁安置裁决书明确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现起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康某×、康某×、康某×、康某×、康×鹏、康某×、康×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杨波

代理审判员惠海光

二Ο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付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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