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变压器修理厂与南汇县康桥镇百曲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2-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327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浦县X乡盈港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变压器修理厂。营业场所本市浦东康桥开发区百曲小区。

负责人朱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翁某某,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喜,上海市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汇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南汇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火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殷畹秋,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历公司”)、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变压器修理厂(以下简称“万历变压器厂”)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1999)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翁某某、朱某喜和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火某某、委托代理人殷畹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5年5月29日南汇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百曲村委会”)授权其创办的村办企业上海百曲工业贸易公司与万历变压器厂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将属百曲村委会所有的座落于本村的标准厂房752平方米,小屋仓库及门卫等面积153.8平方米,场地4292平方米出租给万历变压器厂使用。约定租期为10年,自1995年9月1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止,厂房每平方米月租金为12元,其他房屋每平方米月租金为8元,场地每平方米年租金为11元。付款方式为先付后用,每6个月付款一次。每期在使用半个月内必须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贷款滞纳金计算利息。出租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开始分期交付。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租赁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南汇县公证处公证,在公证过程中,因万历变压器厂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承租方改为万历公司,更改后公证处对签约的真实性进行了公证。合同公证后,出租方至1995年9月7日前只交付了部分房屋、场地(其中厂房367平方米未交付,辅房除门卫40平方米外均未交付,场地有1.5亩未交付)。故双方于1995年9月7日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变更了起租期,约定在出租方将所有土地、房屋齐备移交承租方的下一个月(即30天)起算租赁合同的始租期,届时以双方出具的始租期通知为准。补充协议确认其他条款仍按原合同履行。该补充协议由万历公司签章并经南汇县公证处对真实性进行了公证。此后出租方于1997年8月将补充协议订立时尚未交付的376平方米厂房,113平方米辅房交付被告方,由万历变压器厂实际使用。1998年年底将补充协议订立时未交付的1.5亩场地交万历变压器厂使用。万历变压器厂使用百曲村委会的房屋、场地后,分别于1995年7月10日支付租金4万元,1996年7月8日支付租金3万元,1997年1月3日支付场地费3万元,1997年4月11日支付场地使用费3万元,1997年9月18日支付2万元,1998年3月23日支付租金4万元,1998年9月17日支付租金5万元,1998年9月7日之后承租方未支付过租金。百曲村委会催讨无着后,于1999年7月26日以万历变压器厂为被告诉至法院,经预备庭质证后,百曲村委会向本院申请追加万历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审法院依法向万历公司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并送达起诉状副本。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上海百曲工业贸易公司已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南汇工商案处(1998)(略)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执照。原告出租给万历公司,由万历变压器厂使用的厂房、仓库、门卫等辅房系1993年因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房地产而动迁新建的房屋。这些涉案房屋虽经当时的周西乡人民政府及南汇县建设局批准,但未按文件要求办理好有关的手续,亦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故这些房屋无房地产权证。原告所在的南汇县X乡于1994年7月撤乡建镇更名为南汇县X镇。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一、由上海百曲工业贸易公司与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于1995年5月29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于1995年9月7日订立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变压器修理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依租赁合同而占用的房屋及场地腾清移交给原告南汇县X镇X村民委员会。若延迟腾清移交,则参照合同约定的单价,由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占用费给原告。

三、被告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尚应给付原告南汇县X镇X村民委员会房屋、场地使用费至1999年10月计(略)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1999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执行日止,被告方仍占用房屋、场地的,则每日以472.83元累加计付使用费给原告。

四、原告南汇县X镇X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方偿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万历公司、万历变压器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万历变压器厂不是本案当事人。其认为原审法院采信公证合同是不正确的,万历变压器厂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万历公司,万历变压器厂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南汇县X镇X村民委员会则表示服从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上诉人百曲村委会授权创办的上海百曲工业贸易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所得的房屋交由其分支机构万历变压器厂使用。因被上诉人百曲村委会没有该房屋的产权证,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万历公司应当履行支付所欠房屋使用费的义务,并令万历变压器厂迁出该房屋。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万历公司认为万历变压器厂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拒不出庭,其在程序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3元,由上诉人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上海万历工贸有限公司变压器修理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沈松林

审判员王剑平

代理审判员周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蒋克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