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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某,男,47岁。

被告刘某某,男,37岁。(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曹炳坤,系兰考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曹炳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承接工程某金不足向我借款一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为此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尽快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经我手借原告一万元钱是事实,但我个人没有用,而是用于他人的工程某了,本案应追加魏XX为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四号被告借原告现金一万元(见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尽快还借原告款一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被告所打的借条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此次纠纷是因为被告拒不偿还借原告款一万元钱所引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辩称自己只是借款经手人,钱用于他人的工程某,与己无关,证据不足,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程某某借款一万元整。

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还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金友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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