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陕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用(集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信,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用(集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原告陕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用(集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信,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30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北侧建筑面积x.35平方米的工业用房及附属建筑设施转让给原告,并交付相关的资料手续,原告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交付相关的资料手续,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递交土地手续等变更资料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交付相关资料,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承认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属实,但要求原告给付600万元追加款后,其才能交付原告相关的资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标的:1、西安市X区第(略)-15-X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载明的工业用房,建筑面积x.35平方米。2、西安市土地管理局“西经国用(2004)出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x.5平方米范围内的全部地上附着物及地下自有管线、网络等,详见甲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资产明细表》。合同价款:1、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为基准成交价;2、上述价格不足1800万元的,双方按1800万元作为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成交价。双方还约定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同年12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同意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调整为人民币4000万元,并就合同剩余款2200万元、利息700万元的支付方式、担保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2011年元月4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一、本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当支付2009年12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的房屋买卖剩余款项1080万元。二、乙方支付了前条约定剩余款项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土地管理局递交“西经国用(2004)出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双方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如因甲方内部股东及其他原因致使上述土地变更登记受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土地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为止。三、甲方完成“西经国用(2004)出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乙方同意在原房屋买卖成交价人民币4000万元的基础上追加600万元作为最终合同成交价。还约定,对追加600万元付款和生效的条件是以土地管理局实际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被告承认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均属实,已收到原告支付的人民币4000万元。2010年1月18日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已向原告办理经济开发区第(略)-X-X-X号房产证。原告主张某告交付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相关资料有:地籍调查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及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同意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原用地审批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地籍调查结果、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填写制式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等。因被告坚持在原告将600万元支付后才提交上述相关资料。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支付凭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000万元,被告已将房屋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双方补充协议(二)第二条约定,在原告支付前条约定剩余款项后,被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递交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全部资料,双方共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约定以土地管理局实际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作为600万元付款和生效条件。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交付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后,原告支付被告合同追加款6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通用(集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所需全部资料。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小荣

人民审判员杨建国

人民审判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金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