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卫承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卫承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于2009年9月27日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同年11月6日被告借原告x元,借期一个月,利息6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可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但不主动归还,而且对原告避而不见。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x元及利息6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09年12月8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被告陈某某借原告马某某现金x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600元;如超一天按一个月付息。后原告以该借条丢失为由(现该借条原告已找到),让被告陈某某又补写一份借条,该借条内容与11月6日的借条内容基本一致,另注明原11月6日借条作废,借款期限自2009年11月7日至2009年12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某某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现下落不明,为此引起诉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份借条及原告陈某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11月6日借原告马某某x元的事实存在,在约定还款期限内,被告陈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的民事责任。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600元及超一天按1个月付息的约定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计息标准,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马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1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7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香

审判员侯结实

代理审判员张莹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军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