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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合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系已死亡的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赵某才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姚某某。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0日作出的(2006)济中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再审申请称,1、赵某才与姚某某两人合伙经营,判令姚某某均分盈利不均分债务,显失公正。双方的散伙协议是盈亏均分,对盈利均分没有异议,争议的问题是债务也应均分,原审判令姚某某不承担债务违法。2、结算清单载明合伙财产只有现金82元,原审却认定有x元,判决书写明赵某承包金2万元却没有列入判决,结算清单载明双方有异议款项有4项,却不加审理就认同为盈利现金,赵某某提交的《对判决书认定合伙财产分配的勘正》共有23项,被再审排斥在外。3、原审三次审理都由合议庭审理,但一、二审审判长均缺席庭审,再审时仅审判长一人开庭。4、原审判决姚某某不均分债务,理由是“谁继续经营谁偿债”,没有人证物证记录在卷,空口无凭,原审无权确认为判决依据。5、原审适用法律都不是处理合伙的法律,《民法通则》第35条是合伙的定义,第106条是违反合同与不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正好适用于姚某某,是他违反了协议,应判姚某某偿还一半合伙债务,原审适用的两条法律都不是判决盈利均分的法律依据。6、三份判决书均未能指出赵某才有任何违法行为,即赵某才是个守法公民,判决守法公民败诉,是对公民的迫害,没有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六张盖有济源市农机配件销售中心印章的借条作为新证据,意在证明济源市农机配件销售中心曾向赵某才借款13.2万元。

被申请人姚某某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姚某某与赵某才的结算清单,是由合伙人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也有公司领导的签字。姚某某与赵某才作为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方方面面是清清楚楚的,赵某某作为一个局外人,不知真实情况,怎么能说清单上某条某条是对是错呢凭什么来否认结算清单呢事实是,在99年10月份,姚某某和赵某才合伙承包了公司的一个门市部,商定盈利均分风险共担,开始经营做得很好,利润可观,但赵某才却逐渐养成烟不离手、狂饮白酒的坏习惯,不安心工作,曾两次酒后闹事,给门市部造成2万多元损失。2002年初,因无法继续合作,姚某某提出结算门市部帐目,赵某才继续干则姚某某走,姚某某干则赵某才走,谁干谁还外帐,谁走谁带走自己的利润(当时门市部利润仍然很好)。赵某才同意继续干,姚某某就离开了。后经公司领导在场进行了全面盘点,盘存数目远大于外债,是盈利而无亏损,也就是扣除外欠款外,还应当分钱。2、再审开庭时,明明是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在场,可赵某某非说是庭长一人开庭,这与实际不符。3、赵某某故意断章取义,明明侵害了别人的利益,将赵某才的门市部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将门市部卖出,欠钱不还,还私自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追究。4、赵某某提交的六张借条无效。门市部印章保管在赵某某手中,他随时可以写上几份借条盖上印章,借条上既没有姚某某签字,也没有赵某才签字。赵某某说是在赵某才的媳妇那儿发现的,那么,一审时,赵某才还在世,也没有离婚,他的媳妇还是辩护人,这些借条当时为什么不拿出来呢这么一大笔数目,当时为什么都会忘记呢只能说明根本没有这回事,是赵某某编造的。

经审查,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1、赵某才与姚某某两人合伙期间虽有外债,但在核算清单中,所盘点的库存商品价值大于债务,处于盈利状态,经市农机公司核查小组组织双方对其二人合伙期间的帐目及库存、利润进行核算,净利润为x.95元。赵某才、姚某某以及公司代表在该清单上签字,双方对清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散伙后该农机销售中心由赵某才继续经营,赵某才应当对散伙后的债权债务单独承担责任。其要求姚某某“承担为偿还外债所支出费用33万余元的一半”,该费用属于二人散伙后赵某才继续经营的费用,应由赵某才个人承担。2、原一审、二审、再审均经过合议庭评议,程序合法。3、赵某某向本院提交六张加盖有济源市农机配件销售中心印章的借条作为新证据,但赵某才作为原合伙纠纷的直接当事人,在散伙清算时以及原审中,对存在该六笔借款的事实却均未提出。该借条上既没有原合伙人签字,原合伙人也没有在合伙期间、散伙后及原审中提出曾有过该六笔借款。赵某某仅凭加盖自己持有印章的六张借条作为新证据,既不能说明借条的合理来源,又不能证实借款事实存在。故,赵某某提交的六张借条缺乏有效的证明力,不能作为新证据。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赵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路通

代理审判员王赛光

代理审判员王凌湘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曲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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