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时间:2002-07-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济民三初字第2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农科院南邻。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邓旭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邱祥华,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高密市种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子伦,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密市种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日信,山东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公司)与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被告高密市种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2年4月30日和2002年6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与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与被告裕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种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日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登海公司诉称:原告自行培育的登海X号玉米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略).2。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市场上销售名为“3ll9”实际为“登海X号”玉米杂交种。为保护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销毁非法经营的玉米杂交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8048.2元。

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登海公司又增加如下诉讼请求:两被告将法院查封于库房内的5万公斤3ll9玉米杂交种私自解封,把侵权物转移,按登海X号玉米杂交种8.25元/公斤的利润计算,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登海3119的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证明目的为登海X号在先曾取名为“登海3119”和“(略)”,其亲本组合为(略)/8723。

(2)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为登海X号颁发的第(略)号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以下简称审定证书),证明目的为登海X号品种来源为(略)/8723。

(3)第(略)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以下简称新品种权证书),证明目的为登海X号系国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

(4)200l年3月1日第2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证明原告通过转让取得登海X号植物新品种权。

(5)2002年4月29日年费交纳收据,证明目的为该植物新品种权仍然有效。

(6)被告高密市种子公司的产品宣传材料,证明目的为两被告实施了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7)被告高密市种子公司的两张玉米种子的销售发票,证明目的为两被告实施销售的侵权行为。

(8)两袋3ll9玉米杂交种子,证明目的为两被告生产了侵权产品。

(9)登海X号利润核算明细,证明目的为原告损失的计算依据和方法。

(10)差旅费发票一宗共计8048.2元,证明目的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

被告裕丰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和销售的“3ll9”玉米杂交种是自行培育的品种,与“登海X号”不是同一品种,我公司无侵权行为。法院查封了我方仓库,仓库是生产车间,里面没有“3119”玉米杂交种,不存在转移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种子公司的答辩意见与被告裕丰公司答辩意见相同。

两被告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两被告生产的一袋3ll9玉米杂交种子,证明目的为该袋种子由其生产,与原告提交的证据(8)不同。

(2)高密市种子公司的产品宣传材料,证明目的为其生产和销售3ll9玉米杂交种子。

(3)3119玉米杂交种子选育进程表及销售说明,证明目的为3ll9玉米杂交种子由其自行培育。

(4)98年5月14日从莱州市农科院远征种子公司购买3ll9玉米种子发票一张,证明目的为其曾经销售从他处购买的3119玉米杂交种子。

经庭审举证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明材料(1)、(2)、(3)、(4)、(5)、(6)、(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材料(8)提出系原告单方购买有异议;对证明材料(9)、(10)因被告否认侵权,被告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证明材料(1)、(2)、(3)、(4)、(5)(6)、(7)双方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和证明目的;对证明材料(9)、(10)的客观真实性予以认可,与本案相关联的内容可以采信;证明材料(8)因原告单方取得,客观真实性不足,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对该证明材料不予采信。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明材料(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材料(3)提出系原告单方制作,有异议;对证明材料(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明材料(1)、(2)因双方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和证明目的;证据(3)因被告单方制作,又非原始档案材料,客观真实性不足,原告的异议成立,对该证明材料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明材料(4)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明材料关联性不足,原告的异议成立。

通过上述证据的判断分析,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登海X号玉米原名登某3ll9,又称(略),亲本组合为(略)/8723,原系莱州市农业科学院杂交选育。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经审定,于2001年5月18日准予该品种推广应用。200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第(略)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该证书载明:品种名称登海X号;属或者种玉米;品种权人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品种权号(略).2;申请日1999年7月20日;授权日2000年5月1日。2000年11月10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颁发国审玉(略)号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载明登海X号玉米品种已经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第四次会议审定通过,农业部第lX号公告公布,品种来源为(略)/8723。2001年3月1日第2期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莱州市农业科学院将登海X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转让给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的3ll9玉米杂交种子由两被告生产和销售,高密市种子公司的产品宣传材料中对该种子作如下介绍:3ll9原代号(略),系莱州市农科院选育的玉米一代杂交种。组合为(略)/8723,母本为(略),父本为8723。

本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的鉴定申请,就各方当事人认可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提供的证据1)作为送检样品X号,本院依职权在国家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库存权利样品登海X号作为送检样品l号,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对两样品是否是同一品种进行了鉴定。2002年4月9日,鉴定单位出具检测报告,结论:送检样品X号(被控侵权品种)中有32%的子粒与送检样品l号(权利样品)完全一样,是同一品种;有41.5%的子粒与送检样品l号的母本相同;有1.5%的子粒与送检样品l号的父本相同,其他占25%。两被告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认为权利样品提取程序有问题,送检过程中标明“权利品种”,做法不妥,鉴定结论不明确,鉴定单位无法律要求的鉴定资质,要求以种植的方法重新鉴定。

本院另查明,本院于2002年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两被告库存的3ll9玉米杂交种5万公斤。1月28日,本院对两被告所属的仓库两间(北排西数二、三间)进行查封,查封时因两被告不配合清点库存,本院直接查封了仓库门。2月28日,本院发现被告种子公司未经法院许可,擅自撕毁封条。因该行为已妨碍民事诉讼,本院于2002年3月4日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告种子公司罚款5千元。被告种子公司于3月5日主动向本院交纳了罚款。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重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五十三万元价值的财产。本院解除对两被告仓库的查封后,于2002年6月5日重新对两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本院还查明,两被告生产3ll9玉米杂交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登海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登海X号玉米的植物新品种权,其作为植物新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登海X号玉米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登海X号玉米杂交种。虽然本案两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玉米杂交种冠名为“3119”,但将被告高密种子公司的宣传材料对“3119”的介绍,比照登海X号的新品种权证书、审定证书及推广证书记载的内容,即可清楚地看出两者的同一性。被告的宣传材料宣称:3119,原代号(略),系莱州市农科院选育的玉米一带杂交种,组合为(略)/8723,母亲本为(略),父本为8723。将宣传材料和新品种权证书、审定证书、推广证书记载的内容对比分析,可证明以下事实:登海X号,原名称(略),系莱州市农科院选育,品种来源(略)/8723(即父本为(略),母本为8723),由此可见,被告所生产销售的“3119”玉米杂交种,实际应为登海X号玉米杂交种。被告辩称,其销售的“3119”玉米种是其自行培育实验的新一代玉米品种,决非原告的“登海X号”,既无可予确信的证据,也与自己的宣传材料相矛盾,本院不予认可。为进一步印证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鉴定单位对权利样品和被控侵权品种是否是同一品种进行了鉴定。关于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问题,本院经咨询国家农业部和有关农业科学权威机构,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目前DNA鉴定技术是鉴别植物品种真伪的一种科学的方法,该方法的科学性是公认的。鉴定单位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在玉米DNA鉴定技术方面,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鉴定单位采用了科学的DNA鉴定技术,该方法时间快,便于鉴定结论及时作出,能够保障案件的诉讼效率。其他鉴定手段如种植的方法,受种植周某时间长、权利样品需求量大难以供应等因素的限制,诉讼中采用不现实,也不利案件的及时审理。权利样品由法院直接从国家植物新品种保藏单位提取,双方交接手续完备,提取程序是合法和公正的。法院委托鉴定的送检过程中仅注明“权利品种”,未告知鉴定单位送检样品的真实名称,不仅没有不妥,反而排除了外界其他因素对鉴定单位的影响,更加充分的保障了鉴定的公正性,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目前对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科学的方法和合法的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本院认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佐证,两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应予驳回。鉴定结论证明被控侵权品种中有32%的子粒与送检样权利样品完全一样,是同一品种。两被告生产、销售的3ll9玉米杂交种,产品宣传材料中介绍的该种子的原代号、父母本组合均与授权品种登海X号的原名和某种来源的父母本组合完全相同。产品宣传材料和鉴定结论两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两被告生产、销售与授权品种登海X号玉米的繁殖材料相同的玉米杂交种。两被告作为种子经营企业,未经品种权人登海公司的许可,生产、销售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相同的玉米杂交种,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登海X号玉米依法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既使如被告所辩称“3119”系其自行培育或从他处购得而进行生产和销售,但只要该玉米杂交种与权利品种的繁殖材料相同而权利人对该行为又不予认可,该行为亦为侵权行为。再者,既使被告生产的“3119”玉米杂交种与其宣传的内容不符,其行为也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其以名为“3119”实为“登海X号”的名义作产品宣传,亦同样构成对登海X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承担制止侵权相关费用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本院查封两被告财产时,两被告拒不配合清点财产,本院直接查封了两被告的仓库门,仓库中的财产种类和数额没有清点系因两被告的过错造成。被告种子公司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擅自撕毁仓库封条,根据其过错和故意程度,不能排除原告申请保全的5万公斤3119玉米杂交种被两被告转移的可能性。但因查封财产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确定,本院将结合两被告的侵权规模、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其应负的赔偿数额。制止侵权相关费用,其数额亦应以相关单据发票为准。对两被告违反国家《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种子产品的行为,本院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写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登海X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略).2)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三、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大众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五、被告高密裕丰种业有限公司、高密市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7379.2元。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369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略)元,由原告承担5690元,两被告承担(略)元(因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故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规定之义务时,将应承担部分的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4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略)元,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延杰

代理审判员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贾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