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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乙、闫某丙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乙,男,25岁。因本案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孟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丙,男,汉族,20岁。因本案于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乙、闫某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于2011年10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才辉,被告人闫某乙、闫某丙及辩护人孟某、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某乙以郑州恒邦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郑州市X区X路X号院武警X号楼X单元X号并雇佣了被告人闫某丙。2011年3月,被告人闫某乙从广东购进零配件,由被告人闫某丙到传递公司接收,后被告人闫某乙使用封口机、塑胶枪等造假工具,将假冒惠普、三某、佳能品牌的零配件等进行组装包装,期间,被告人闫某丙也曾参与组装包装硒鼓。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闫某丙在第一次送货时某公安人员跟踪并将其抓获,后公安人员在金水区X路X号院武警X号楼X单元X号当场查获惠普、三某、佳能品牌的硒鼓共计69个。经惠普、三某、佳能公司确认,上述涉案硒鼓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市场询价估算,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x.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乙、闫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赃物、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时某证言,价格认定及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乙、闫某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乙、闫某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闫某丙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理由,经查,闫某乙为了实施犯罪,购进制作硒鼓的零配件并组装制造假冒品牌的硒鼓,由闫某丙负责接收零配件,期间,闫某丙虽也曾参与组装硒鼓并负责送货。但在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中,被告人闫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闫某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闫某丙的辩护人提出协助抓捕被告人闫某乙,有立功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被害单位的报案后前往被告人租赁的郑州市X区X路X号院武警X号楼X单元X号楼下时,发现闫某丙携带一纸箱准备送货,遂跟踪至文化路时某其抓获,后民警又返回文化路X号院武警X号楼X单元X号将被告人闫某乙抓获。被告人闫某丙并无协助公安人员抓捕被告人闫某乙的事实和证据,故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某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闫某乙、闫某丙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范围内量刑。

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闫某乙、闫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在二被告人共同实施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中,被告人闫某丙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某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1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闫某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某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假冒注册商标成品硒鼓69个及半成品、做案工具封口机和塑胶枪(上述物品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扣押),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二虎

代理审判员刘瑞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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